你们在博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空置房停暖期收费合理化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的建议:“针对冬季采暖期停暖空置房的收费标准,广大市民对这项标准有着很大的反响,认为供热单位在针对停暖空置房收取全额45%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应参照全国北方各省市制度收取15%-20%的合理性缴纳费用。”
博州发改委《关于对博乐市城市冬季停暖收费标准的批复》(博州发改价〔2009〕100号),该文件是在博乐市发改委2009年6月,依据自治区供热计量相关文件要求基本热价在30%—60%基础上制定的,召开听证会后上报博州发改委出台的停暖收费标准,该文件已经在博乐市范围内沿用至今达十年之久。
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新建城函〔2013〕51号)和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第194号令)第十八条内容规定采用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制计价方式确定供热费的,基本热价应当按照不超过建筑用热面积百分之三十计取,计量热价应当按照不低于用热计量的百分之七十计取。
因此建议博乐市政府发改委按照上述法规及文件精神,将博乐市停暖期收费标准重新制定。
感谢杨兵、徐田晓等八位代表对供热行业的关心和支持,你们的建议很好,我们将积极克服困难,不断改进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为构建和谐博乐做出努力。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