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博乐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执行交通法规规定中机动车礼让行人规定的建议”(第3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是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规范化建设的关心和关注,同时也感谢你在建议中提出的相关解决方案。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规范化建设,提升不文明驾驶行为的整治力度,一直以来都是各级交通管理部门高度关注和努力攻坚的问题,但我市交通秩序规范化建设仍在不断探索前进中。为此,我大队不断努力尝试,多种途径探寻解决的办法。
一是充分发挥交警巡警融合的优势。积极加强交警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协调民警配合交警在车流量或人流量高峰时段加大对道路管控工作的力度,有效解决交警警力不足,管控力度不够的问题。
二是严厉惩处行车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对于查处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并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被处罚人穿戴交警反光背心,协助交警开展交通劝导工作,通过交换身份的方式让被处罚人感受交警查处“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行为的重要性,改变以往错误的观念和认识,树立文明驾驶的良好习惯。
三是加大人员和车辆文明通行的宣传力度。大力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大讲堂的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客货运企业,从源头开始加强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宣传教育,让机动车礼让行人的重要性扎根人心。
四是提高道路通行设施设备的建设。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进行研讨,对人员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科学调整交通信号灯的时间,或者舍弃斑马线增设过街天桥。以此减少机动车礼让行人的时间,在保持道路畅通的同时也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感谢您对博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博乐市公安局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