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别克、沙特瓦里德、陈新民3位代表:
您们在博乐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牧民饲草料地用水价格的建议”(第5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博州政发〔2013〕22号)规定:牧业用水执行水价,对符合相关规划,通过水资源论证并取得取水许可,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种植优质牧草饲料、粮食作物的,使用地表水定额的,按基本水价计收水费,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收费。
《关于印发博乐市农用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市政办发〔2016〕16号)规定:牧业用水执行水价,对符合相关规划,通过水资源论证并取得取水许可,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种植优质牧草饲料、粮食作物的,水费、水资源费、资源水价的征收,参照30年承包土地农用水标准执行,改种其他作物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按照非30年承包土地农用水计收标准征收。
所以不存在饲草料地用水价格高于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现象。
非常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服务好各族群众,希望您们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主管领导签字:
承 办 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15299755999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