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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博乐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0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6年06月11日

来源:中共博乐市委员会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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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拉提、努尔塔依、祖农江、叶里江、买吾浪、其仁那、王金武、敖力杰特、谷春光、刘宏伟代表:

你们在博乐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补救村两委班子成员生活补助的问题的建议”(第70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三老”人员是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农村稳定、促进民族团结、推动农村发展、宣传教育群众的重要力量。自治区、自治州、博乐市党委高度重视“三老”人员工作,自1995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三老”人员的资格认定、政治生活待遇等作出明确规定,当时,对“老干部”的认定,仅限于曾担任过村队“两委”正职的村干部,即:连续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并已正常退离工作岗位人员。

为体现对村干部的关心,激励他们在职期间的工作热情,2015年6月,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决定扩大农村“老干部”认定范围,除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外,曾担任过行政村、生产大队“两委”配套组织成员均可申请“老干部”资格认定,包括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科技副村长、民兵连长、团支部书记、妇女主任、计划生育协管员、治保主任、会计、报账员等从事村级组织工作并享受生活报酬的人员,条件是在村队“两委”班子配套组织成员岗位连续工作12年以上或者累计工作18年以上。对此,市委组织部高度重视,并积极行动起来,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在2015年11月就审核认定了36名担任过村队“两委”配套组织成员的村干部为“老干部”,并落实了生活补助等相关待遇。

关于这部分“老干部”的认定依据,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一是组织史资料和乡镇场任职文件;二是乡镇场发放工资报酬档案资料;三是无以上证明材料的,需提供证人证明材料(证人原则是申请人任村队“两委”班子配套组织成员期间,现健在的当时的乡镇场领导班子成员、村队党组织书记、主任及村队村民,都要签字证明< 不包括直系亲属>)。在具体工作当中,我们坚持政策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不违反自治州相关规定,又考虑基层干部的实际情况,采取了物证、人证相辅的方式,对任职时间在1984年(撤大队建村时间)之前的申报人员,至少提供5年的文件材料及10名“三老”人员的证明,并由乡镇场党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任职时间在1984年之后的申报人员,连续任职12年的人员至少提供9年的文件材料及10名“三老”人员的证明,累计任职18年的人员至少提供15年的文件材料及10名“三老”人员的证明,并由乡镇场党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

工作中也有部分申请人员因资料、档案等证明资料不全,或证人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被认定为“老干部”。下一步,我们将针对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法,并积极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请示,更好地做好农村“三老”人员认定工作。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基层组织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李云翔

承办人签字:琼 花

联系电话:0909-2277759

中共博乐市委员会组织部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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