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燕代表:
您在博乐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车辆报废在社区盖章出证明不妥的建议”(第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关于车辆报废在社区盖章出证明”。经与博州车管所联系,2015年博州支队发出公告,以下情形可以办理报废或灭失业务:1.凡是有行政单位出具的证明(村委会、居委会级以上),证明该车(仅限个人拥有的车)被废品部门收购并解体。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校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及企事业单位的机动车不在此范围;2.公证处出具该车已经报废后被解体的公证书;3.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车辆灭失的证明;4.营运车辆所有人(个人、企业)出具《车辆灭失承诺书》(样本附后),并申报运管部门加盖公章;5.有资质的报废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
感谢您对博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主管领导:
承 办 人:
联系电话:
201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