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尔巴特委员:
您在博乐市政协八届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博乐市达镇三牧场草场受污染的问题的提案”(第3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达镇三牧场乌兰胡都格和乌兰布拉格春季草场被几家石材厂占用,石材厂征占用的草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了征占用和使用草场手续。石材厂采挖石材会产生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我们将报市人民政府联合博乐市环保局、林业局、国土局等单位对石材厂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整治和整改,共同维护好草原环境。对没有按相关规定办理征占用草场单位进行挖掘和破坏草场的,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畜牧兽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承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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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