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义琴、黄晓梅、刘祁、黄新芳、米秀红、浦一新、艾克拜尔、齐曼古丽、哈拉海、王新杰10位代表:
您(你们)在博乐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下调取暖费的建议”(第3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供暖价格问题群众关注,博乐市党委、政府也非常重视。根据博乐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及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我州供暖价格成本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16〕14号),博乐市于2016年4月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国资、住建等相关部门联合对博乐市供暖企业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的煤炭及运费价格、企业成本情况进行了调查。2013年煤炭及运费价格为227元/吨(其中煤炭价格135.56元/吨、运费91.53元/吨),2014年煤炭及运费价格为220.10元/吨(其中煤炭价格131.02元/吨、运费89.08元/吨),2015年煤炭及运费价格189.56元/吨(其中煤炭价格为111.16元/吨、运费78.40元/吨)。
博乐市取暖费价格定于2006年,为25.47元/平方米。2006年制定取暖费价格时的煤价为225.29元/吨(其中煤炭价格141.59元/吨、运费83.7元/吨),2013年、2014年的煤价与2006年供暖价格调整时的煤炭价格基本持平,2015年的煤炭价格低于2006年供暖价格调整时的煤炭价格。虽然2015年的煤炭价格较2006年供暖价格调整时的煤炭价格有所降低,通过测算,近年来供暖企业人力成本、维护成本、设备维修成本以及环保成本均有不同程度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煤炭价格下跌的成本空间。
我委已将博乐市供暖企业供暖价格成本情况向自治州发改委呈报。根据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15〕109号)规定,城市供热价格的定价权在自治州发改委。我委将把各位代表及人民群众要求降低取暖费的建议向自治州发改委报告,并根据自治州发改委的安排部署,积极配合自治州发改委做好城市供热价格的相关工作。
主管领导签字:
承 办 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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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