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燕、艾孜提吾马尔、朱军、艾尔肯、布鲁布鲁汗·巴山、草力蒙、沙比丁、欧斯满等8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农村青年无宅基地建房、住房困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1号)第八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之规定,博乐市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我市本着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则,将这部分弱势群体给予安置富民安居房和农村廉租房以解决实际困难。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2017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张新涛 电话:2277225
联系人:巴哈尔古丽 电话:1399977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