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吉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小区停车收费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博州发改价〔2016〕4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辆停放占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可以向车主收取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并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及收入的用途等;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机动车停放秩序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报酬水平等。未成立业主大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场地占用费由市(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其收入主要用于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场地(道路)的维护、改造等。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场地占用费收入中获取一定的报酬,具体标准由市(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场地占用费收入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向全体业主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的质询。业主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看管责任、看管费用等。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企业服务收费透明度,增强主动接受业主监督的自觉性。我市于2016年4月,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印发了《关于在全市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物业服务“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人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服务内容和标准、公开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公开报修和投诉监督电话,并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开支出情况,督促物业企业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保证服务到位,增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互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市将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支出等环节上的监管,不定期的检查各物业服务企业收支公示情况,对不公示收支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进行整改,如不按规定整改的企业,将记录在不良信用档案中。
2017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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