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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市政字〔2017〕75号 对自治州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17年06月24日

来源:市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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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晓东、刘洪涛、曹卫东、帕旦木吾布力、阿得江·卡得江、伊明江·克里木、于海林、樊井义、王勇等1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驻博武警部队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地武警部队经费的指导意见》(新财行〔2012〕435号)文件精神,对驻地武警部队的经费保障,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状况和财力可能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根据有关要求,近年来我市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了对武警部队的支持力度。

一是博乐市武警中队隶属部队,不属我市本级预算单位,其人员经费是由国家给予保障。为支持驻博市武警中队的发展,每年均对武警中队伙食及医疗费用安排预算资金;对中队执行的临时任务所需经费,市中队采取一事一议报市人民政府批示后,我市根据财力状况,适当给予了一定资金的补助。近几年共计拨付博乐市武警中队经费32万元,其中地方伙食及医疗补助经费12万元,中队建设经费20万元。

二是按照《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博乐市按照学校发布和人口居住情况划分了学区,也就是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在哪个学区内就在附近的学校入学。通过博乐市人民政府的不懈努力教育均衡、平等入学、就近入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三是根据《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规定: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军人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优先入公办幼儿园和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博乐市积极协调相关学校与武警支队建立联建关系,促进警民团结。教育局对军人子女统筹协调予以安排,学前子女选择博乐市第一幼儿园和军分区幼儿园进行安排,小学选择博乐市第一小学和博乐市锦绣小学进行安排,初中采取对口入学的方式直接就读对口学校。

2017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张新涛 电话:227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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