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峰、崔新芳、蔡峰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南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厂区产权证办理问题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依据以上条款,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上资料,博乐市相关部门将依法按照规定的时间给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2017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张新涛 电话:2277225
联系人:巴哈尔古丽 电话:1399977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