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李新鹏
(A类)
巴音吉尔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生活垃圾清运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博乐市税务局统一征收,博乐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代为征缴,依据《关于调整博乐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博州发改价〔2012〕66号),收费对象为博乐市辖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商铺、常驻居民。收费标准为博乐市常驻户为4元/户/月,企事业单位、个体商铺为0.8元/平方/月。
二、采取的措施
一是针对您提出的“将生活垃圾清运费纳入自来水费收取”的建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业主除了缴纳物业费,还需支付生活垃圾清运费。另外,我单位前期做了大量工作,收集疆内外地区关于垃圾清运费与自来水费挂钩做法,综合进行分析,经与法务审核,目前自治州和博乐市无相关法规作为依据,暂不能实施。
二是针对您提出的“由垃圾清运收费方进行及时补缺损坏的垃圾桶的”建议。因垃圾桶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包括垃圾桶的管理和维护。我们会督促物业企业加强对小区垃圾桶的维修维护。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我单位将与税务部门共同探索、研究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收缴方式。
二是明确收费主体与责任。清晰界定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的主体,如物业服务企业、税务、环卫部门,避免出现多头收费或责任推诿的情况。
三是加强对生活垃圾清运费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缴费意识,使其明白缴纳费用是为了更好地处理生活垃圾,改善生活环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欢迎您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马建芝 电话:0909-7703611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