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议案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对博乐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25年12月18日

来源:博乐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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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汪澎

(A类)

牛克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放中医药适宜技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与法律法规依据

㈠国家层面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需以医疗机构为主体,通过规范培训和考核确保技术安全性,而非以个人执业证书为核心管理方式。2022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技术命名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技术应用需依托《中医医疗技术手册》等官方指南,医疗机构承担主体责任,无需单独设立个人技术证书。

㈡基层培训的合法性。国家鼓励通过培训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但未要求必须颁发个人执业证书。自治区每年组织中医馆骨干人才培训,开展县级中医适宜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证明,作为技术操作资质依据。博乐市现行的“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合格证”与此类模式一致,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博乐市的“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合格证”仅适用于博乐市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使用,不包含个体诊所。

二、工作开展情况

㈠培训体系完善。自2023年起,博乐市每年组织6期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向基层单位推广4类6项中医适宜技术,并严格考核,确保参训人员规范掌握技术操作。此类培训以《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为教材,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完全衔接。

㈡合格证的法律效力。培训合格证作为技术能力证明,已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在医疗机构内开展相应技术”的要求。现行模式下,医务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授权范围内操作技术,不存在“无证执业”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

㈠与现行法规冲突。中医适宜技术属“非医师类医疗技术”,其应用权限由医疗机构根据内部培训考核结果授予,而非通过个人证书制度管理。若增设单项技术证书,将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原则相悖。

㈡重复管理增加负担。国家已通过《中医医疗技术手册》统一技术标准,各地培训合格证已实现能力认证功能,额外增设证书可能导致行政冗余,加重基层医务人员负担。

㈢存在法律风险。若单独发放技术证书,可能被误读为“变相执业许可”,引发资质认定争议,甚至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关于医师资格的规定。

四、下一步工作方向

㈠强化现有培训机制。继续优化培训内容,如增加远程教学、实操考核比例,并纳入更多国家推荐技术。

㈡加强宣传与监管。通过媒体宣传合格证的法律效力,消除社会误解;卫健部门定期督查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范性,确保医疗安全。

㈢推动政策衔接。将您的建议向上级部门反馈,推动国家层面明确中医适宜技术操作人员的资质认定标准,而非地方单独设证。

博乐市现行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及合格证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效保障了技术应用的规范性与安全性。增设个人技术证书缺乏法律依据且可能引发管理混乱。下一步,博乐市卫健委将重点完善现有培训体系,推动中医药服务更深融入基层医疗。

非常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与关心,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博乐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筑牢健康博乐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联系人:张大伟   电话:2277803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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