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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市市监处[2017]11号 |
博乐市忠信大药房从无生产经营资质企业购进药品案 |
张振东 |
652701610060753, |
张振东 |
2017年5月4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蒲秀蓉、胡军亮在对当事人张振东位于博乐市顾力木图路(军分区斜对面地下室)的博乐市忠信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收银台上和收银台旁两个纸箱内有稳心颗粒等14种药品(详见财务清单)。现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1、没收稳心颗粒等14种药品(详见财务清单) 2、处货值金额1921*5倍罚款,共计9605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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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2017年7 月7 日(缴纳罚款的时间)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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