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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2019-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日期:2019年08月27日

来源:博乐市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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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全面完成我市2019--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的通知》(新农机发〔2018〕11号)文件精神、《博尔拉塔蒙古自治州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制定博乐市2019--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农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基本要求。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切实增加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供给,为农业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切实增强政策实惠的获得感;坚持推动科技创新,加快创新产品购置补贴支持步伐,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坚持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政策实施更加符合基层生产实际,加大组织管理创新力度,提高实施操作信息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2019--2020年我市全面推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限比、市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牧民理性购机和提升机具利用效率,要注重效益平衡,做到数量、质量并重,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和产业结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快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全程全面机械化发展。

二、实施范围、规模及补贴方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博乐市各乡镇(场)范围内实施。2019--2020年分配给我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涵盖农机购置补贴、深松作业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三项内容。

按照因素测算法,根据各乡镇申请资金计划,综合考虑各乡(镇)场耕地面积、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林果业面积、牲畜存栏数、设施农业面积和农机总动力,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绩效管理考核等情况确定各乡(镇)场补贴资金规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部分乡镇场分配的资金有余额,而其他乡(镇)场需求资金不足时,经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市农机局、财政局可根据各乡镇场分配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执行完毕。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衔接起来同步实施。报废更新补贴按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2〕69号) 文件执行。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本市范围内根据棉花种植等大宗作物和畜牧业、林果业、设施农业需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存量的原则,稳定粮食生产机械、提高经济作物机械化水平、大力推动畜牧养殖、特色作物机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5大类38个小类123个品目(具体品目和补贴标准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农机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度调整稿和2019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辅助系统)补贴重点为棉花收获机械、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畜牧机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残膜回收机、导航设备等机械设备。为调优农机装备,实施农机供给侧改革,节约农机动力对50马力拖拉机不进行补贴(特殊用途除外),对播种机械的一膜四行、一膜六行棉花精量播种机不进行补贴;160马力以下50马力以上拖拉机必须报废更新老旧机具方可享受补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在当年的均视同全年有效。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铭牌应内容清晰、字迹工整。被国家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局取消(或暂停)补贴资质的产品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具体产品补贴额继续按照“定额+限比”方式确定。具体标准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度调整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局下发的关于补贴额调整的文件等规定执行。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补贴额。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对象的认定,属乡镇和建制农牧场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场管理机构确定;在乡镇和建制农牧场辖区外的补贴对象的确认由其从事农业生产所在行政管辖区的乡镇和建制农牧场辖区政府确定。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申请购买的年度补贴机具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申报并按新的标准执行。

各乡镇(场)要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修订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7〕62号)的相关要求确定补贴对象,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确定补贴对象时,对购置畜牧养殖机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植保机械、残膜回收机等机械设备的优先确认。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报废机具仅限在册的,报废后必须更新购机的)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要求

1.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总资金额不超过80万元。

2.每一个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不超过5台架。

3.继续对补贴机具实行人机合影、喷字喷号,对无法喷字喷号的小型农具只实行人机合影。

(三)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在经营场所或通过相关媒体、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不得虚开机具销售价格、或出据虚假发票帮助农户骗取补贴。被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补贴操作程序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限比、市级结算、直补到户(卡)”的补贴操作办法。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修订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7〕62号)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购置机具,所购机具必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当年确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和品目范围内。经销企业(生产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及机架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

补贴对象到所属乡(镇)场人民政府确定的报名地点申请补贴,由乡镇场、村委会初步确认补贴对象,上报至乡(镇)场政府。乡(镇)场政府要依照本市年度实施方案及分配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集体研究,等额等量确定补贴对象。对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申请购买的年度补贴机具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重点补贴机具、报废更新补贴等优先补贴的农机户可优先确定为补贴对象;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动力机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受益户,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购机发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对购买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的购机者,在购机后,持购机发票和机车合格证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先办理挂牌注册,再申请补贴资金)等资料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购机者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件,负责补贴对象资格初审,将申请人及所购机具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指导申请人填报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字样印章。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对其提供的申请补贴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核实公示

(1)成立核实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实工作,会同村委会组成核实组。

(2)核实方式:“见人、见机、见票” 逐台核实。

(3)核实内容: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对象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合规,申请人所购机具是否真实合规。

(4)核实流程:核实人员将核实情况填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应栏中,由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确认,实行“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核实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附表2),按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补贴发放

信息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场)人民政府在信息表上签字盖章,连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等相关资料上报市农机局。市农机局审核后,在信息表上签字盖章,分期分批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通过后,分期分批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卡里(农户)。

(五)监督抽查

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市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10%进行抽查复核,地州农机部门按照不低于3%,市农机局不低于30%进行抽查复核。对于市抽查复核乡镇发现问题的,全乡进行现场逐台核实复验整改;对于地州抽查市发现问题的,全市进行现场逐台核实复验整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喷字喷号、人机合照、铭牌照片等具体要求由各乡镇(场)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认真落实市、乡人民政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主体职责,各乡镇要成立(或调整)农机购置补贴及深松作业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市机局、财政局(站、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密切沟通配合,要认真落实《自治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精神,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与指导,加大绩效管理力度考核,并与年度工作考核挂钩。落实“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对象确认、信息录入、机具核实、资金发放等环节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把关,确保各环节规范有序。重大事项应坚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补贴对象确认、机具到位核实情况、深松作业面积验收核实情况、补贴(补助)资金兑付情况、当年补贴(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限比、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严格执行“定额+限比”的补贴额确定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鼓励先购后补,鼓励报废更新、鼓励“一站式”服务。各乡镇(场)对农机补贴机具核实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 机具核实中铭牌标识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两人以上签字确认。为方便农牧民群众,可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机具核实、喷字喷号、挂牌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要正确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务必要做到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监管到位,把好宣传申报关、补贴对象确定确认关、自主购机关、机具核实关和资金兑付关。不允许对疆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乡镇(场)、农机局、财政等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

要完善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有效运行。要按照责任分工重点公开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公告、受益户信息表、当年度资金使用进度、受益户信息表、补贴工作方案、补贴标准等要及时在专栏中发布,自觉接受农民、企业及社会各界监督,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乡镇(场)、农机局、财政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与组织协调,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坚持谁购买、谁受益原则,使市广大农牧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享受国家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市农机局、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要严格执行制定规定不走样,把农财两部和自治区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主动防御风险,加强警示教育。各乡镇(场)、农机局、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和相关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操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做到各负其责,规范操作,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安全平稳运行。各乡镇(场)、市财政、农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市农机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履行职责,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行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显露出的问题和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

农机局要加大补贴政策实施的动态监管,加大机具核查力度,强化、细化监管措施,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对于补贴额涨幅高的产品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于出现异常和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反馈给上级主管部门,确保试点的补贴政策有效实施。市农机局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农业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处理,视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按权限上报地州和自治区农机局。由上级主管部门将视调查情况和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申请购机者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相关材料报送

各乡镇(场)要根据本实施,结合本乡实际分批次、按时上报本乡农机补贴(农机深松作业补助)确认受益户名单、机具核实(深松作业面积)等相关资料, 10月3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总结分别报送市农机局。市农机局、财政局按规定时间向博州农机局、财政局上报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并对当年农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受益农户信息等进行公告、公示。

附件1: 博乐市201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分配计划

附件2: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3:年度 县(市)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博乐市201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分配计划

单 位

补贴资金分配计划(万元)

贝乡

380

达镇

255

乌镇

122

青镇

10

小镇

100

阿场

33

合计:

900









附件2

博乐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8个小类123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 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 深松机

1.1.4 开沟机

1.1.5 耕整机

1.1.6 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含甘蔗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1.5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3.1棉花收获机

4.4果实收获机械

4.4.1番茄收获机

4.4.2辣椒收获机

4.5蔬菜收获机械

4.5.1果类蔬菜收获机

4.6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6.1油菜籽收获机

4.7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7.1薯类收获机

4.7.2甜菜收获机

4.7.3花生收获机

4.8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8.1割草机

4.8.2搂草机

4.8.3打(压)捆机

4.8.4圆草捆包膜机

4.8.5青饲料收获机

4.9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9.1秸秆粉碎还田机

4.9.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籽棉清理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玉米剥皮机

6.4.2花生脱壳机

6.4.3干坚果脱壳机

6.4.4剥(刮)麻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1.9秸秆膨化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1.3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3.1.4水帘降温设备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3水井钻机

15.2.4沼气发电机组



附件3

年度 市(市)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

购买机型

经 销 商

购买数量(台)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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