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新农机发〔201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博州农机发〔2015〕7号《自治州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新财农〔201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发放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州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三、申请审批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及形式
(一)补贴申请审批。1. 补贴对象为直接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 村委会应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农户,及时接受本村管辖范围内所有申请人的申请。3. 申请人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村委会对申请人资格等进行核对核实,在《审批表》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乡镇政府、场管委,跨村的经营组织可直接向乡镇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须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
(二)对象确认及操作程序。1. 各乡镇场应安排农机站或组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受理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购机意向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核实,依照博乐市年度实施方案及分配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集体研究,等额等量确定补贴对象。对享受“应补尽补”机具类型可直接确定为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在购机后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购机发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行车证、农机职业技能上岗证)、农商行卡等资料在各乡镇场填写申请补贴《审批表》。2. 各乡镇政府、场管委要在本级阳光农廉网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将博乐市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乡镇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受理电话邮箱、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型号、单机补贴额度等情况上报市农机局审核后方可通过网络及在村委会张榜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同时公布乡镇场纪检办、农机及市农机、财政、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送市农机局。3. 市农机局对各乡镇场上报的补贴对象名单、补贴机具及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乡镇场重新确定。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购置的机具实行牌证照管理,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后,方可在乡镇政府、场管委指定部门办理购置补贴信息采集和录入手续,最后报市农机局,市农机局会同市财政局填写审批意见后,将补贴款通过农商行发放至补贴对象农商行卡内。
(三)机具购买。1. 补贴对象按照审批确认的机具规格型号,自主选择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2. 补贴对象一般应于30日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选择购机。所选择的经销商须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确定其经销该产品资格(可在新疆农机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xjnj.gov.cn/)。3. 经销商需向补贴对象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机具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及机架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四、资金下拨、使用和管理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自治州农机局下拨资金,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操作方式。具体资金操作按照新财农〔201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发放和监督
(一)补贴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乡镇场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连同购机者相关申请补贴资料汇总上报市农机局。市农机局、财政局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批意见,分期分批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卡。
(二)机具核实。各乡镇场农机站会同纪检办、财政所、村委会及市农机局、财政局组成联合市、乡两级核实组,分期分批现场逐台核实补贴对象所购机具情况,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实际购机与系统申请机具相符,机具铭牌(发动机号和出厂编号)与系统上传机具信息相符,并将核实情况填入《审批表》机具核实栏中,填写核实结论,经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做到“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各乡镇场审核后,将购置机具核实情况在乡镇场及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博乐市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