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市政办发〔2013〕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博乐市2013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博乐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9日
博乐市2013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和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快推进农牧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博乐市2013年第一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结合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化发展现状和农民实际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任务,继续巩固完善提高粮棉配套机械,大力发展畜牧养殖、特色作物机械,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及节水农业;向农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减少农民办理购机手续环节,减轻农民负担,实现便民购机;注重发挥补贴政策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和实施进度
2013年,博乐市执行国家第一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1200万元。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调控,不断改善农机装备结构,根据博乐市农牧业生产现状,本着向重点产业、关键环节、先进机械装备倾斜原则,对国家第一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分配使用提出以下指导性计划:
(一)资金分配。小营盘镇230万元,达勒特镇224万元,乌图布拉格镇240万元,青得里乡170万元,贝林哈日莫墩乡216万元,阿热勒托海牧场120万元。
(二)实施进度。今年我市计划引进160马力以上动力机械20台,其中:小营盘镇6台、乌图布拉格镇4台、达勒特镇4台、青得里乡1台、贝林哈日莫墩乡3台、阿热勒托海2台。全市于4月10日前将动力机械、犁、耙、播等春耕生产急需农机具补贴到位;5月10日前将畜牧机械、植保机械等机具补贴到位;6月10日前将收获机械及收获后处理机械补贴到位。
三、补贴产品和标准
2013年共有12大类46小类171个品目的机具纳入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不超过该产品市场平均售价的30%。对我市16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播种机、大型棉花采摘机做到应补尽补。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机具销售价格由购机者与供货企业自行议定,销售给补贴受益户的农机产品价格不得高于不享受补贴的同种农机产品的价格。我市将对重点推广机具给予20%到30%的地方财政累加补贴(畜牧机械、2膜4行以上玉米精量播种机、3WP-3000打药机(液压式)、16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的动力驱动耙、卫星定位仪(播种机使用)、大棚育苗器、物理设施农业机械、小麦播种机、保护性耕作机械等)。
为使更多农牧民受益,一户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和1个运输奶罐);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机械补贴数量不超过5个标准棚配置;每户补贴购置机具台(套)数不得超过1:3,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采棉机除外)。购买120马力以上动力机械需配置相应农具;鼓励农民购置农机具。
四、补贴程序
(一)补贴申请。
1.户籍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及服务的农牧渔民、农场(牧场、林场)职工和经注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拥有申请人资格。
2.村委会(场部)应以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农户,及时接受本村(场)管辖范围内所有申请人的申请。
3.申请人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各地可根据实际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村委会(场部)对申请人资格等进行核对核实,在《审批表》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乡镇政府,跨村的经营组织可直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购置的农业机械须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
(二)对象确认。
1.各乡镇场应安排农机站或组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受理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购机意向等情况进行核对核实,依照市年度实施方案及分配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集体研究,等额等量确定补贴对象。对享受“要补尽补”机具类型和报废更新补贴的农机户可直接确定为补贴对象;对额度少、需求多的机械采取摇号和抓阄等方式确定。
2.确定的补贴对象和单机补贴额度等情况要在乡镇场及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乡镇场及市农机、财政、纪检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市农机局。
3.市农机局对乡镇上报的补贴对象名单、补贴机具及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乡镇重新确定,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信息采集和录入,并会同市财政局填写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由各乡镇场将审批表发放补贴对象。
(三)机具购买。
1.补贴对象按照审批确认的机具规格型号,自主选择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
2.补贴对象一般应于30日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选机购机。经销商须在新疆取得《自治区农机经营技术服务合格证》,并由生产企业确定其经销该产品资格(可在新疆农机网查询)。
3.经销商向补贴对象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机具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及机架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四)申请补贴。
补贴对象购机后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购机发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行车证)、审批表、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等资料在各乡镇场申请补贴。
(五)机具核实。
各乡镇场设立农机补贴专门窗口受理购机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手续,会同村委会组成核实组,分期分批现场逐台核实补贴对象所购机具情况,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并将核实情况填入审批表机具核实栏中,填写核实结论,并经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各乡镇场审核后,将购置机具核实情况在各乡镇场及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补贴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乡镇场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连同购机者相关申请补贴资料汇总上报市农机局。市农机局、财政局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批意见,分期分批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卡。
五、补贴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主要包括: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农机、财政部门出台的有关办法、制度、文件、公示稿、决议等记录工作过程的相关资料;二是《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共设五栏信息,一式一份,根据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逐项填写,各乡镇场及市农机局安排专人妥善保管,最终由市农机局按照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保存建档;三是农机购置补贴电子信息档案及进度统计要及时准确在每月10号之前由各乡镇场上报市农机局。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扩大内需、促进农机产业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格审核把关,强化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购置补贴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安排专人参与审核把关;市监察部门要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作为全年督查工作的重点,加强督查督办。
(二)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办法》、《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及资格审查制度》、《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确认制度》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工作制度。
(三)加强购置补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管理,规范其供货及售后服务行为,推行规范的农机供销合同文本;加强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价格监控,农机产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杜绝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行为。市农机部门对发生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农机局;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企业,要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要加强购置补贴产品质量的监控,建立质量监管责任机制,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调查;要编制重大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快速处理应急预案,成立快速处理应急小组,确保重大质量投诉协调处理迅速到位,提高质量纠纷协调处理时效性。同时,要建立质量投诉信息统计制度,确保及时上报重大质量投诉事件。
(四)严肃纪律,加强内部监管。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和“八个不得”以及自治区“八个严禁”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管。市财政、农机部门要强化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州财政局、农机局。市农机部门要继续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向自治区农机局报送实施情况,同时抄送市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总结及资料整理。各镇乡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市农机局,经市农机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州财政局、农机局。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后由市农机局将补贴资料整理成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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