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机发〔20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号)要求,为指导各地认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月23日
附件:
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
一、补贴申请
(一)申请人资格:户籍在本县(市、区)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及服务的农牧渔民、农场(牧场、林场)职工和经注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村委会(场部)应以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农户,及时接受本村(场)管辖范围内所有申请人的申请。
(三)申请人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各地可根据实际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村委会(场部)对申请人资格等进行核对核实,在《审批表》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乡镇政府,跨村的经营组织可直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购置的农业机械须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
二、对象确认
(一)乡镇政府、农林牧场应安排农机站或组织专门工作班子(人员)负责受理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购机意向等情况进行核对核实。乡镇政府依照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及分配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集体研究,等额等量确定补贴对象。对享受“要补尽补”机具类型和报废更新补贴的农机户可直接确定为补贴对象;对额度少、需求多的机械可采取摇号和抓阄等方式确定。
(二)确定的补贴对象和单机补贴额度等情况要在乡镇及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纪检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机局审批。
(三)县(市、区)农机局对乡镇上报的补贴对象名单、补贴机具及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乡镇重新确定,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信息采集和录入,并会同财政局填写《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表》发放补贴对象。
三、机具购买
(一)补贴对象按照县(市、区)审批确认的机具规格型号,自主选择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
(二)补贴对象持《审批表》和身份证原件,一般应于30日内在全疆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选机购机。选择的经销商须在新疆取得《自治区农机经营技术服务合格证》,并由生产企业确定其经销该产品资格(可在新疆农机网上查询)。
(三)经销商当场向补贴对象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机具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及机架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四、申请补贴
补贴对象购机后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购机发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行车证)、《审批表》、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等资料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
五、机具核实
乡镇政府设立农机补贴专门窗口受理购机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手续,会同村委会组成核实组,分期分批现场逐台核实补贴对象所购机具情况,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并将核实情况填入《审批表》机具核实栏中,填写核实结论,经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乡镇政府审核后,将购置机具核实情况在乡镇(场)及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补贴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连同购机者相关申请补贴资料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机局。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批意见,分期分批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卡(农民)。
附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表: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组织):
申 请 单 位: 县(市、区) 乡(镇)
×××农机局印制
说 明
《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共设置五栏信息,一式一份,根据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逐项填写,最终由县(市、区)农机局保存建档。
一、第一栏由申请人本人据实填写,如本人确实不能填写,可由他人代笔。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户籍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及服务的农牧渔民、农场(牧场、林场)职工和经注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第二栏由村乡两级集体研究后填写确定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第三栏由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填写拟确认购置机具、系统确认编号及确认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经确认为补贴对象后,在全疆范围内自主购机,但要遵守两条规定:一是购置的农业机械须在自治区公布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二是选择的农机经销商须取得《自治区农机经营技术服务合格证》,并由生产企业确定其经销该补贴产品资格(可在新疆农机网上查询)。
补贴对象购机时必须要向经销商索要发票,对于不能及时出具发票的经销商视为无从事补贴农机产品销售资格,不能在该经销商处购买农机,否则无法兑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经销商不出具发票、有不法经营行为或欺诈行为可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市、区)农机局****、税务局12366、工商局12315。
四、第四栏由乡村两级组成核实组对农机核实后填写已购置农机信息,由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填写核实情况,并签字,购机户同时签字。
五、第五栏由县(市、区)农机局填写复核意见及补贴资金兑付相关信息,并会同财政局填写审批意见,相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审批后,兑付补贴资金。
注:违反享受补贴的机具两年内不得转让规定的,没收其所享受的补贴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此表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印制,申请人可复制)
一、
购机申请基本信息(该栏由申请人填写,机具数量多者可另附表)
| 姓名
(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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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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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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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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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机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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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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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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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址
(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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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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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卡通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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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具品目(不得填写品牌)
| 机具规格型号
| 数量
| 拟购机
时间
| 申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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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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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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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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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村乡审核确定信息(该栏由村、乡分别填写)
| 村两委(场部)审核意见:
同意 □ 不同意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确定意见:
确定 □ 不确定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三、
县(市、区)审批确认拟购置机具意见(该栏由县农机局、财政局或政府指定部门填写)
| 确认机具
| 数量
| 分档名称
| 单台国补(元)
| 合计国补(元)
| 系统确认编号
| 是否确认申请1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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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确认申请2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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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确认申请3
| 是□
否□
|
|
|
|
|
| 是否确认申请4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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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确认说明及意见
|
| 县(市、区)农机局确认签字及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局确认签字及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四、
农民已购置机具核实信息(该栏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并填写)
| 购置机具品牌名称
及型号
|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机架号
| 生产企业
| 经销企业
| 发票号
| 数量
| 核实机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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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机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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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机具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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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实机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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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村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两人以上签字:
购机人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五、
补贴资金兑付审批意见(该栏由县市农机局复核填写)
| 核实兑付补贴
| 兑付说明及处理意见
| 是否与确认机具一致
| 数量
| 单台国补(元)
| 合计国补(元)
| 核实机具
1
| 是□
否□
|
|
|
|
| 核实机具
2
| 是□
否□
|
|
|
|
| 核实机具
3
| 是□
否□
|
|
|
|
| 核实机具
4
| 是□
否□
|
|
|
|
| 总兑付合计(元)
|
| 县(市、区)农机局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局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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