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经〔2024〕8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博乐市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围绕粮棉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聚焦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大力培育社会化服务市场,积极推广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为保障博乐市粮食安全、棉花产业等提供有力支撑。2024年补助粮棉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服务面积3万亩。
二、项目扶持方向和内容
(一)重点支持粮棉作物关键薄弱环节。聚焦博乐市棉花和玉米等农产品产业集群及相关产业链建设,按照《关于明确2024年自治区产粮大县、棉花优势产区、畜牧生产布局和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通知》要求,围绕博乐市辖区内棉花和玉米等重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产前优先补助使用8米2联合折叠整地机、6米平地框开展深松整地作业服务,产中优先补助使用精准播种机播种作业、使用吊杆式喷雾机、大疆T50,T60无人机喷施棉花病虫害防治、脱叶剂作业服务和绿色防控和采棉一体打包机采收等关键薄弱环节,鼓励良田良种、良机良法深度融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
(二)引导服务主体健全联农带农机制。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县域户均承包地面积(27.45亩)的10倍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被服务的小农户占比高于60%。2024年重点支持10家服务主体为小农户开展服务,服务面积3万亩。其中:6家服务主体完成棉花全环节社会化服务18000亩,补助标准每亩100元,补助面积占比60 %,补助资金占比60%,服务小农户比例100%;4家服务主体完成玉米全环节社会化服务12000亩,补助标准每亩100元,补助面积占比40%,补助资金占比40%,服务小农户比例100%。经综合考虑本县域内承包地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确定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不少于3家,对提供服务的服务主体补助标准每家不超过30万元。
三、规范遴选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
(一)公平规范选择服务主体。一是具有两年以上农业社会化服务经验;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优先选择安装作业监测终端设备),以及具备承担项目实施的其他能力;三是服务质量和价格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县域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五是供销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六是被选择的服务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本部门各项工作要求。
(二)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机制。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必须列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主体名录库(截至目前录入的社会化服务组织35家)和博乐市社会化服务项目储备库(截至目前社会化服务组织40家),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项目;
四、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制定补助标准。根据实际分别确定小农户和其他服务对象的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玉米和棉花亩均补助不超过100元。同一地块同一作物的服务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贴。各地按服务面积核算补助资金,对耕种防收环节全部交由服务主体承担的按100%计算;对部分环节托管服务,则“耕”“种”“防”“收”分别按36%、27%、10%、27%权重折算补助任务面积。
(二)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实行统一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项目实施主体收取服务费时按合同约定扣除项目资金补助部分,项目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
五、项目监督评价
(一)做好项目方案编报。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自治区方案内容,进一步细化编制博乐市实施方案,经地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后印发实施,同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结合实际,制定玉米和棉花的服务标准,使用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健全不同作物、不同环节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促进服务主体将粮棉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落到实处;验收程序:分阶段验收服务组织在每个环节的完成情况,实施动态检查服务主体作业完成进度和作业质量以及小农户满意度调查,分耕种防收4个环节实地验收,被验收的服务主体要形成4份全环节验收报告。
(三)强化资金使用监管。一是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二是不得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发放普惠性补贴、购买农资(包括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等非服务性环节;三是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四是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由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五是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六是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七是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抓好实施过程管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项目工作协同机制。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实施方案制定、主体遴选、任务安排、定期调度、绩效评估、验收拨付、资金管理“七统一”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通过乡镇推荐、走访调研遴选服务主体,对遴选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张贴乡镇或村队公示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督促项目实施,成立项目专项组。
(五)深入开展绩效评价。按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要求,项目实施完成后,博乐市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方案、组织实施、绩效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本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六)强化宣传总结。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注意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营造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氛围。逐级开展培训,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组织实施、专业技术服务业务等进行培训。让农户充分认识农业生产托管的效益优势,自觉接受经营模式。适时展开农业生产托管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模式,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总结1-2个典型案例报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审核人: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