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博乐市出租汽车收费管理,提升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和出租汽车运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坚持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基础上,经博乐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博乐市出租车汽车收费标准并增设空驶续租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价格调整
(一)起步价。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起步价)从5元/2公里调整为6元/2公里。
(二)续租价。里程超过2公里至8公里内的,续租价保持价格不变,即白天1.8元/公里(早7:00-22:00),夜间2元/公里(晚22:00-次日早7:00)。
(三)空驶续租价。里程超过8公里后,每公里按30%加收空驶续租价,即白天2.3元/公里(早7:00-22:00),夜间2.6元/公里(晚22:00-次日早7:00)。
注:乘出租汽车经过路、桥、隧道、渡口等,产生的过路、过桥、过隧、过渡费由乘客承担。
二、相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博乐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运价调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博乐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加强驾驶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驾驶员经营行为,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及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博乐市交通运输局要有序组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及时做好计价器调整工作,在车辆醒目位置张贴运价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着力加强市场监管。博乐市交通运输局要继续发挥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对拒载、甩客、绕路、议价等现象按照行业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出租汽车不明码标价、不按计价器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查处,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博乐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出租汽车租价标准的通知》(博市价字〔1996〕35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