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让党的惠民惠农政策有效落实,确保每一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都用到群众身上,现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公告如下。
一、补贴项目名称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二、补贴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㈠《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㈡《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㈢《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机发〔2018〕1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17号)
三、补贴主管部门
博乐市农牧业机械化发展服务中心
四、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五、补贴标准
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补贴额的调整工作按年度进行
六、补贴申请流程
㈠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乡镇场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㈡补贴机具核实。乡镇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工作。对重点机具的核验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一般配套农机具的核验可委托村委会或驻村工作队核实,也可采取电话核实兑付、事后核查等方式。核实结束后,乡镇场对核实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
㈢补贴资金兑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场将相关资料分期分批报博乐市农牧业机械化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博乐市财政局分期分批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卡(农户)或以其他有效形式发放到补贴对象。对保鲜库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七、补贴发放频次
分期分批发放
八、补贴发放时限
收到申请后的35个工作日内
九、发放方式
银行卡发放
十、政策咨询和监督投诉
群众如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有意见建议的,可拨打以下电话。
1.博乐市财政局
主要负责人:蒋湘,联系电话:0909-2288799
经 办 人:李露露,联系电话:0909-2261908
2.博乐市农牧业机械化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尼亮,联系电话:0909-2222333
经 办 人:吉新红,联系电话:0909-2267818
3.博乐市农商银行
主要负责人:陈杰,联系电话:0909-6286612
经 办 人:孙孟丽,联系电话:0909-6286611
审核人: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