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让党的惠民惠农政策有效落实,确保每一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都用到群众身上,现对困难救助补助资金公告如下:
一、补贴项目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补贴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㈡《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博市民发〔2019〕50号)
㈢《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博市民发〔2020〕7号)
三、补贴主管部门
博乐市民政局
四、补贴对象
㈠博乐市范围内本地区户籍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实现就业的,自就业之月起12个月内,其家庭低保待遇不变;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申请前12个月发生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费用,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㈡博乐市范围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㈢博乐市范围内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社会散居孤儿。
五、补贴标准
㈠城市低保标准为5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800元/年
㈡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8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700元/月,分散供养为500元/月;照料护理自理200元/每人/每月、半护理400元/每人/每月、全护理600元/每人/每月。
㈢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2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800元/月。
六、补贴申请流程
㈠最低生活保障: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人证。
㈢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⑴福利机构申请。由福利机构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⑵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情况,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送地(州、市)民政部门备案。2.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⑴监护人申请。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⑵居(村)民委员会调查。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⑷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七、补贴发放频次
㈠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每月一次农村每两月一次
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市每月一次农村每两月一次
㈢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每月一次
八、补贴发放时限
根据项目主管局要求发放
九、发放方式
银行卡发放
十、政策咨询和监督投诉
群众如对困难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有意见建议的,可拨打以下电话。
1.博乐市财政局
主要负责人:蒋 湘, 联系电话:0909-2288799
经 办 人:蒋艳巍,联系电话:0909-2283153
2.博乐市民政局
主要负责人:哈斯特, 联系电话: 0909-2282507
经办人:常晓明, 联系电话:0909-2285694
3.博乐市农商银行
主要负责人:陈杰, 联系电话:0909-6286612
经 办 人:孙孟丽,联系电话:0909-6286611
2021年6月22日
审核人:哈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