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精杞果农特产店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博乐精杞果农特产店销售的精河小精品其他蒸馏酒(规格:250ml/瓶,酒精度:46%vol)抽样检测,2024年7月31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A2240432739801010C》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按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共抽检酒精度(20℃)、铅(Pb)、甲醇等 5 项目,其中甲醇项目不符合 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日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经现场检查该批次精河小精品其他蒸馏酒(规格:250ml/瓶,酒精度:46%vol)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的精河小精品其他蒸馏酒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10元(伍佰壹拾元整)。
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精河小精品其他蒸馏酒(规格:250ml/瓶,酒精度:46%vol),无库存,购进30瓶,销售30瓶,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