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华杰水产店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博乐市华杰水产店销售的鲤鱼抽样。2024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2024X-J-SP11537》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检该鲤鱼不合格。共抽检了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甲基汞(以 Hg 计)等 19 项,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5月21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批次鲤鱼已销售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鲤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2元(壹佰伍拾贰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鲤鱼,无库存,购进38公斤,销售了38公斤,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