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博市市监市处〔2019〕57号 |
宏盛源商行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
李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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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环 |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日从深圳理旺贸易有限公司以每瓶145元的价格购进商标为CASANUEVE 9白葡萄酒8瓶;以每瓶105元的价格购进商标为EtoileBleue红葡萄酒47瓶。并将8瓶CASANUEVE 9白葡萄酒和47瓶EtoileBleue红葡萄酒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上述两种进口食品均无中文标示,无进货票据,并均未销售出去。该案涉案金额6095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CASANUEVE 9白葡萄酒8瓶和EtoileBleue红葡萄酒47瓶;共计55瓶。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已主动履行,并于12月4日缴纳罚款5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处罚决定 |
2 |
博市市监市处〔2019〕47号 |
博乐市于文平食品摊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
于文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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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平 |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3日在霍尔果斯口岸因价格便宜的原因,以每袋15元的价格购进进口坚果脆糖12袋,以每袋6元的价格购进进口酥条10包,购进后当事人以18元每袋的价格销售进口坚果脆糖6袋,进口酥条未销售,上述两种进口食品均无中文标示,该案涉案金额258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待售无中文标签坚果脆糖6袋及无中文标签酥条10包,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已主动履行,并于12月4日缴纳罚款5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处罚决定 |
3 |
博市市监市处〔2019〕54号 |
博乐市逸名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于石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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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石垒 |
2019年11月14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待售的汇源果肉多桃复合果肉饮料1L装的1盒、三精农谷特仑牧业风味饮品250ML装的11盒、三精农谷高钙中老年低蔗糖风味饮品250ML装的12盒,均已经超过保质期。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的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汇源果肉多桃复合果肉饮料1L装1盒、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三精农谷特仑牧业风味饮品250ML装11盒、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三精农谷高钙中老年低蔗糖风味饮品250ML装12盒。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已主动履行,并于12月4日缴纳罚款5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处罚决定 |
4 |
博市市监处[2019]49号 |
常英娟销售预包装食品不符合规定案 |
常英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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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英娟 |
经查,当事人2019年11月10日从阿拉山口口岸免税店,以每瓶90元的价格购进“MARANI”红葡萄酒3瓶,以每瓶95元的价格购进标有俄文字母的红葡萄酒2瓶,该案涉案金额为460元。当事人待售的3瓶“MARANI”红葡萄酒为玻璃瓶装,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为:“字母MARANI;MUKUZANI”;待售的2瓶标有俄文字母红葡萄酒的是瓷瓶装的,灰绿色,没有标签。以上两种洋酒均未张贴中文标识。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待售的红葡萄酒3瓶;没收当事人待售的红葡萄酒2瓶。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1月17日缴纳罚款5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1日作出处罚决定 |
5 |
博市市监处[2019]51号 |
金持成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佳好立安) |
金持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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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持成 |
2019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王敏鹏、库丝那依对位于博乐市滨河区广场路125号的博乐市佳好利安商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待售的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出厂日期其中1盒为2017年8月2日,另12盒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出厂日期为2017年11月7日,保质期为24个月,至检查当日均超过了保质期,另外一种南京甘汁园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袋姜汁红糖,生产日期标注为2017年8月18日,保持期为24个月,也超过了保质期。执法人员随即对以上两个品种及批次进销货票据及记录进行了拍照取证及依法调阅,发现2019年8月2日之后,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再无销售行为,可姜汁红糖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17年8月18日,保持期为24个月,而当事人于2019年8月18日之后,共销售两袋,时间分别为2019年9月1日和2019年10月3日各销售了一袋,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13盒及姜汁红糖3袋;2、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款(伍仟元整)。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19年12月9日缴纳罚款5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处罚决定 |
6 |
博市市监处[2019]52号 |
刘明银销售混有异物食品案(鼎盛宴) |
刘明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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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银 |
2019年10月22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博乐市12345转来的公众举报:举报人声称2019年10月22日在中央广场7号楼张大师鸭爪爪店里用餐时,吃到毛肚里有异物钢丝球,2019年11月9日消费维权办将此举报以诉转案的形式将此案转交稽查大队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分别对举报人及该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举报人提供了当日就餐票据及发现异物照片,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元(贰拾捌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款(伍仟元整)。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19年12月9日缴纳罚款5028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处罚决定 |
7 |
博市市监处[2019]55号 |
王玲云无生产日期食品案 |
王玲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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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云 |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0日从乌鲁木齐市九鼎水果批发市场以每盒45元的价格购进玛丽亚提拉米苏蛋糕5盒(一盒5枚)、以每盒45元的价格购进俄之恋蛋糕3盒(一盒5枚),购进后,于2019年11月16日别以每盒50元的价格销售给博乐市金弘便民超市玛丽亚提拉米苏蛋糕4盒(一盒5枚)、俄之恋提拉米苏蛋糕2盒(一盒5枚),销售的以上预包装食品均无标注生产日期。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没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19枚玛丽亚提拉米苏蛋糕及9枚俄之恋蛋糕;3、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款(伍仟元整)。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3月20日缴纳罚款503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处罚决定 |
8 |
博市市监处[2019]58号 |
刘琦销售预包装食品不符合规定案 |
刘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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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琦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0日,从伊犁霍尔果斯口岸免税店以每瓶185元的价格购进“XO”洋酒6瓶,以每瓶95元的价格购进“REGIO”红酒6瓶,进口购货款共计1680元。当事人待售的6瓶“XO”酒正面内容名称为:“XO”背面无内容;待售红葡萄酒“REGIO”外包装正面内容为:“REGIO;SYRAH;MAULE VALLEY CHILB 2012”;背面内容为:“REGIO;SYRAH,RESERVA,MAULE VALLEY”等;以上二种酒均未张贴中文标识。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待售的“XO”酒6瓶及“REGIO”酒6瓶。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1月7日缴纳罚款5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7日作出处罚决定 |
9 |
博市市监处[2019]59号 |
张香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
张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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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香志 |
经查,当事人在博乐市心坊西饼总店二分店一楼裱花间使用的小半瓶复配着色剂(粉色)生产日期是2018年5月19日,保质期为12个月,3瓶使用剩余的珍珠米(白色、紫色、粉色)生产日期是2017年12月14日,保质期为18个月,以上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在2019年11月10日检查时均已过期。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3月30日缴纳罚款2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 |
10 |
博市市监处[2019]60号 |
袁园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
袁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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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园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9日从从伊犁霍尔果斯口岸免税店以每瓶150元的价格购进洋酒“KPNCTAΛΛ”2瓶,以每瓶100元的价格购进洋酒“BLACKBRILLIANT”2瓶,无进货票据,购货款共计500元。当事人待售的2瓶“KPNCTAΛΛ”酒正面内容名称为:“KPNCTAΛΛ;40%;VOLO0.5L;BOAKA;ALFASPIRIT;”,背面内容为 :“KPNCTAΛΛ等”。及2瓶“BLACKBRILLIANT”酒正面内容名称为:“BLACKBRILLIANT;VOOKA;50CL;40%”;背面内容为:“BLACKBRILLIANT等”以上两种酒均未张贴中文标识。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待售的“KPNCTAΛΛ”洋酒2瓶;没收“BLACKBRILLIANT”洋酒2瓶;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1月7日缴纳罚款5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7日作出处罚决定 |
11 |
博市市监处[2019]71号 |
何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何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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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鹏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22日从博乐市晟天商行以1.6元的价格购进“津丽园”牌千满黑芝麻酥40袋购进后,当事人以每袋2元的价格销售20袋,当事人从博乐市晟天商行购进的40袋“津丽园”牌千满黑芝麻酥的外包装内容为:““津丽园”牌千满黑芝麻酥;生产日期:2019年6月1日;净含量:散装称重;保质期:180天;产品名称:千满黑芝麻酥;产地:山东德州市;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东高庄村;电话:15621279676、13515343203;配料等”;于2019年11月30日,从博乐市何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1.5元的价格购进“盖瑞”牌酸牛奶 8只 购进后当事人以每只2元价格销售“盖瑞”牌酸牛奶2只,当事人从博乐市何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盖瑞”牌酸牛奶的外包装内容为:“盖瑞牌酸牛奶;生产日期:2019年11月30日;风味发酵乳;净含量:120g;保质期:14天;贮藏方法:2-6度;制造商:沙湾县盖瑞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乌鲁木齐东路工业园区;联系方式:0993-8053186;执行标准:GB1930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65422300016;配料等”。当事人待售的20袋“津丽园”牌千满黑芝麻酥及6只“盖瑞”牌酸牛奶均超过保质期。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的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津丽园”牌千满黑芝麻酥20袋、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盖瑞”牌酸牛奶6只。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3月13日缴纳罚款5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 |
12 |
博市市监处[2019]73号 |
刘倩倩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刘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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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倩倩 |
2019年12月27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乐市和美百家商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店待售的9袋佳泰元牌食用小苏打的食品标签标注日期为2018年12月23日,保质期为12个月,超过了保质期,电话通知我局进行调查,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到现场进行检查,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以上情况属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佳泰元牌食用小苏打9袋;2、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款(贰仟元整)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3月20日缴纳罚款2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处罚决定 |
13 |
博市市监处[2019]75号 |
(幸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王海瑞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王海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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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瑞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8日从博乐市鸿磊商贸公司以每盒13.5元的价格购进“稻香村”坚果纤维饼共购进了6盒。 购进后以每盒16元每盒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计销售5盒,还剩1盒。该“稻香村”坚果纤维饼的外包装正面内容为:“稻香村”坚果纤维饼;净含量:200克;背面内容与正面内容一样;侧面内容为: 品名:坚果纤维饼;产品类别:饼干;配料:全麦粉、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鲜鸡蛋、起酥油、葵花籽仁、白芝麻、南瓜子仁、高粱粉、燕麦、果葡糖浆、杏仁、葡萄干、食用盐、食品添加剂;贮存条件:请置于常温下保存,避免阳光直射;生产日期:2019 04 06;产品执行标准:GB7100;保质期:8个月;苏州稻香村食品公司出品;生产: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江苏•苏州;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唯文路19号;电话:0512-87182818;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32050800093;。当事人待售的1盒“稻香村”坚果纤维饼超过保质期。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的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稻香村”坚果纤维饼1盒。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3月13日缴纳罚款5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 |
14 |
博市市监处[2019]76号 |
王朝田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
王朝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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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田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31日,在店内生产糕点过程中,将当天生产出的糕点的生产日期均标注为2020年1月1日,生产日期均提前一天。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3月13日缴纳罚款5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 |
15 |
博市市监处[2020]2号 |
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
孟连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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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连悌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7晚给顾客提供了一份菌汤小锅(土鸡、锅底、野生菌)。在就餐即将结束时顾客发现锅底有大约5-6个约0.5公分长的白色小虫,情况属实。该案涉案金额20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减轻处罚:(一)对涉案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记录清楚,能主动、有效地对涉案物品予以控制或召回,未造成或基本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款(叁千元整)。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6月03日缴纳罚款3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 |
16 |
博市市监处[2020]3号 |
田利娟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田利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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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利娟 |
经查,当事人从博乐市永盛超市以每袋8元的价格购进羊纪元牌葡萄干馕8袋,购进后当事人以每袋10元的价格销售羊纪元牌葡萄干馕7袋;还剩1袋;从博乐市湘豫商行以每袋3元销售了7袋。价格购进蓝莓面包8袋,购进后以每袋4元的价格销售7袋,还剩1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羊纪元牌葡萄干馕1袋;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蓝莓面包1袋;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6月04日缴纳罚款3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9日作出处罚决定 |
17 |
博市市监处[2020]8号 |
张敬娥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张敬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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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娥 |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3日,从博乐市健康路大嫂糕点坊以每盒5元购进萝卜丸子4盒,购进后于2020年1月3日以每盒6元销售了1盒萝卜丸子,该萝卜丸子外包装为塑料餐盒包装的,餐盒外包装上没有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含量、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外包装无任何内容。该案涉案金额为2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待售的萝卜丸子4盒;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6月04日缴纳罚款2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9日作出处罚决定 |
18 |
博市市监处[2020]22号 |
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
凡自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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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自立 |
2020年2月16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博乐市12315转来的公众举报:举报人声称2020年2月15日在博乐市小营盘镇欣百盛超市购买了1件天润原味酸奶,在该酸奶中喝出异物(臭味固体),2020年2月21日消费维权办将此举报以诉转案的形式将此案转交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分别对举报人及该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举报人提供了当日购买酸奶票据及发现异物照片,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元(肆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款(伍仟元整)。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6月02日缴纳罚款5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日作出处罚决定 |
19 |
博市市监处[2020]23号 |
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
李尕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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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尕女 |
经查,当事人于自2017年1月从事经营活以来,一直从伊犁边境经济合作区“新疆盛康粮油有限公司”;新疆伊犁州昭苏县幸福街92号“新疆盛康粮油有限公司昭苏分公司”;乌苏市火车站西侧“盛康鸿泰实业有限公司”三家粮油公司购进面粉进行销售,在其经营过程当中,当事人对破损的面粉袋子、老鼠咬烂的面粉袋子、过期的面粉进行二次加工后,进行销售,于2020年2月27日被查获,截止查获,当事人已先后分装两次共计57袋,案值404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6月04日缴纳罚款10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9日作出处罚决定 |
20 |
博市市监处[2020]26号 |
销售过期食品案件 |
张书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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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兰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从博乐市晟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每个1元的价格购进“麦乐斋”脏脏包蛋糕50个,购进后以每个1.35元39个,还剩11个。该“麦乐斋”脏脏包蛋糕的外包装内容为“正面内容:“麦乐斋脏脏包蛋糕;净含量:计量称重;2019年08月08日”;背面内容:“产品名称:麦乐斋脏脏包蛋糕;……;执行标准:GB709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7142701056;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产地:山东•德州;制造商:夏津县正乐食品有限公司;厂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东李官屯镇西街村西500米;略……;”于2020年3月1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截止查获,当事人待售的“麦乐斋”脏脏包蛋糕食品已经全部过期,该案涉案金额为11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麦乐斋”脏脏包蛋糕11个;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6月04日缴纳罚款10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9日作出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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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市市监处[2020]7号 |
马云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马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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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2日,从博乐市和瑞源商贸有限公司以每杯2元的价格购进“盖瑞”牌益生菌酸奶40杯、以每杯3.3元的价格购进“盖瑞”牌燕小麦酸奶12杯,购进后当事人当事人以每杯2.5元的价格销售“盖瑞”牌益生菌酸奶30杯,还剩10杯。以每杯4元的价格销售“盖瑞”牌燕小麦酸奶11杯还剩1杯。2019年12月16日,从从精河县希望之光商贸有限公司以每个4元的价格购进软式糕点20个,购进后以每个5元的价格销售12个,还剩8个。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盖瑞”牌益生菌酸奶10杯;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盖瑞”牌燕小麦酸奶1杯;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软式糕点8个。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已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6月04日缴纳罚款10000元。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8日作出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