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取得餐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对于明知当事人从事前款违法行,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2277134、12331-2,举报情况经查属实,将根据规定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博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