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楚商广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枸杞原浆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疆楚商广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枸杞原浆进行抽检。2026年2月4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610901390号,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枸杞原浆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2月9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批次枸杞原浆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该批次枸杞原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的枸杞原浆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批评教育。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同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枸杞原浆,无库存,购进10盒,销售10盒,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