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爱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博州爱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西梅干进行抽检,检验项目有铅(以pb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钠)等11项。2025年12月31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CLJ02202518508显示,经抽样检验的西梅干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5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抽检报告无异议。现场发现未销售的该批次西梅干库存有6.665公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销售该西梅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检测不合格的该批西梅干6.665公斤。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发现该批次西梅干购进10公斤,抽检3.03公斤,销售0.305公斤(无法召回),库存6.665公斤,采取依法予以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