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魏老三综合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博乐市魏老三综合商店(姜)进行抽检,2025年8月1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DBJ25652700844530131号检验报告,样品数量6.07kg、备样数量 3.04kg,经抽样检验该姜的塞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5年08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批次姜已销售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姜,无库存,姜购进7公斤,销售了7公斤,抽样基数7公斤,抽样6.23公斤,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28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