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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未经许可私自售卖药品行为的告诫书

日期:2025年01月16日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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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药品市场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不得未经许可私自售卖药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经营药品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销售假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严禁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店销售、网络销售、微信朋友圈售卖、摆摊售卖等私自销售药品以及宣传有疾病治疗功效的假冒伪劣产品。

严禁私自配置药丸、药末等进行售卖。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药品等。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

对违反规定私自售卖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众监督与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私自售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审核人: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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