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市场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不得未经许可私自售卖药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经营药品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销售假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严禁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店销售、网络销售、微信朋友圈售卖、摆摊售卖等私自销售药品以及宣传有疾病治疗功效的假冒伪劣产品。
严禁私自配置药丸、药末等进行售卖。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药品等。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
对违反规定私自售卖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众监督与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私自售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