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环博罚字﹝2022﹞ 4 号
博乐市鑫昌塑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MA77RMXM36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二阶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寇镇乾
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对你塑料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塑料加工厂存在以下行为:
你厂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二阶台建设的滴灌带加工项目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光氧催化净化装置未按规定使用,废气直排。
上述事实有对博乐市鑫昌塑料加工厂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该塑料加工厂负责人霍红玲的询问笔录、博乐市鑫昌塑料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博乐市鑫昌塑料加工厂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了博乐市鑫昌塑料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博乐市鑫昌塑料加工厂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塑料加工厂提供的《关于博乐市鑫昌塑料加工厂年产2000万米滴灌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市环评字[2016]31号),《关于博乐市鑫昌塑料加工厂年产2000万米滴灌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等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的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州环博听告字〔2022〕4号)告知你塑料加工厂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塑料加工厂整改态度较好,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塑料加工厂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22500元(大写:贰万贰仟伍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博乐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 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 8354010001201100048079
联系人:其其克 阿里木 联系电话:0909-232576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3日
审核人: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