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范围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接管物业服务项目前30日内,应到博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备案登记,取得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附件3)。
2、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项目服务合同30日内,应到博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取得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证明书(附件5)。
3、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二、备案登记应提供资料
(一)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本市物业服务企业
(1)博乐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明;
(4)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工程负责人等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
2、外地物业服务企业
(1)外地来博乐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分支机构管理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工程负责人等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
以上要件及材料需核对原件(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外)后留存复印件一份。
(二)办理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博乐市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4);
2、物业服务合同;
3、负责人授权书及身份证明;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承接查验交接表;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新建项目);
6、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新建项目);
7、消防验收合格备案证书(新建项目)。
(三)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内容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需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1、博乐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变更申请表(附件6,一式二份)或博乐市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变更申请表(附件7,一式二份);
2、相关证明资料(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要求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进行备案登记,对逾期不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将予以通报并纳入物业诚信系统。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中心物业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2281397。
特此通知。
附件:
1、博乐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
2、外地来博乐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申请书
3、博乐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
4、博乐市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申请表
5、博乐市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证明书
6、博乐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变更申请表
7、博乐市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变更申请表
博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
2020年10月24日
审核人:祝培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