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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规范》的通知

日期:2016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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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水平,自治区制定了统一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规范,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规范

2015年12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规范

为促进我区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106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部分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内容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和宣传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发布

收集、整理供求信息,对有求职意向和用人意向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求职登记和用人推荐,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服务。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

四、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引导

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组织引导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和实现创业为目的的劳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宣传推荐工作,并协助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五、组织就业见习

收集、整理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向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生推荐,协助见习单位和毕业生办理就业见习手续。

六、创业服务

掌握有创业意愿人员的信息,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资料审核、备案、整理工作;协调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提供相关创业服务。

七、就业援助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组织就业援助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就业困难对象的审核与认定,辖区就业岗位开发工作,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协调落实就业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

八、就(失)业人员登记管理

掌握就(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对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审核、发放《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组织开展登记就(失)业人员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流程

一、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

1.1基本信息登记

(一)工作内容

登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除外)和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7号)。

(四)所需资料

个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薄、择业期内毕业生还需携带毕业证。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主动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2.申请办理人员如实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告知或填写相关信息;

3.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录入信息系统。

(六)工作时限

即时办理。

1.2就业失业登记

(一)工作内容

登记劳动者就业失业基本信息。

(二)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除外)。

(三)工作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7号)。

(四)所需资料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主动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2.申请办理人员如实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告知或填写相关信息;

3.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就业创业证》。

(六)工作时限

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可即时办理。

1.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

(一)工作内容

对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登记及年度审验。

(二)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三)工作依据

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7号)。

(四)所需资料

本人《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相关材料。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或其委托人携带有效证件及就业、失业证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2.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持证人申请,原发证机构予以换发,并在旧证第二、三页加盖“作废”章;

3.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发证机构报损,经原发证机构核实后,将原证在系统中注销并办理新证;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证进行年检。年检对象主要为持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

5.劳动者出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形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注销其持有的登记证,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

(六)工作时限

即时办理。

二、信息发布

(一)工作内容

收集、整理、审核并向社会发布求职和招聘、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创业项目、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和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

(二)服务对象

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

(四)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信息收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就业相关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

2.信息处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招聘和求职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需求信息进行登记、审校和分类整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授权的创业服务机构组织对创业项目的评估、甄别,录入创业项目库。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利用信息系统的分析软件,对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招聘网、短信、显示屏、信息栏、微信及时向社会实时发布求职和招聘信息、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创业培训信息、创业项目信息。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媒体、公共招聘网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对失效信息进行清理。

(五)工作时限

求职和招聘信息、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创业培训信息、创业项目信息实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按期发布。

三、求职服务

(一)工作内容

给予求职者就业指导和帮助。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

(四)所需资料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示《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如实提供本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登记求职者的基本情况、求职意愿和基本技能;

2.根据求职者自身条件和求职意愿提供信息服务,主要包括就业形势、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等信息,帮助求职者明确择业方向;

3.指导求职者正确填写《求职登记表》,将求职者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征得求职者同意后通过公共招聘网(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网)等渠道发布;

4.指导求职者通过查询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登录公共招聘网(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网),选择意向岗位;也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通过信息系统筛选与求职者条件匹配的岗位,向其介绍用人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基本情况,推荐指导求职者参加面试;

5.通过信息系统、电话、网络、短信等渠道,跟踪掌握求职者求职情况,督促求职者及时反馈就业情况,并即时更新信息系统和公共招聘网(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网)的相关信息。

(六)工作时限

实时服务。

四、用人指导

(一)工作内容

根据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指导用人单位了解日常招聘的基本程序和内容,规范招聘行为,转变用人观念,提高招聘成功率。

(二)服务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

(四)所需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招聘信息。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指导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合理调整招聘条件、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拟定招聘简章,推荐适合的招聘方式;

2.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供求、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服务,重点帮助其确定用人方向、招聘条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3.将用人单位及用人指导的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4.指导用人单位通过查询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登录公共招聘网,选择求职者。也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通过信息系统筛选与用人单位条件匹配的人员,向其介绍求职者的基本情况;

5.跟踪掌握指导效果,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六)工作时限

实时服务。

五、招聘会服务

(一)工作内容

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平台。

(二)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

(四)所需资料

单位营业执照、招聘信息、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拟定现场招聘会方案,包括主题、时间、地点、场地、规模、应急预案等,在公共场所举办的,应向公安等相关部门申报;

2.发布招聘会信息。收集、审核、整理参加招聘会单位和岗位信息,并录入信息系统;绘制展位分布图;检查有关设施及展位安全,落实疏导等各环节;

3.组织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入场洽谈,监管参会单位的招聘行为,保障招聘会有序进行;

4.如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做好招聘会成果的统计、整理、宣传等工作。

(六)工作时限

实时服务。

六、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推荐

(一)工作内容

组织开展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实用技能培训的推荐工作。

(二)推荐培训对象

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包括:

1.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3.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

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5.企业在岗、转岗和新录入(招用)人员(岗前)培训。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

(四)所需资料

参训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及《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三张1寸免冠照片、参训人员登记表、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记录复印件;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学生证》注册信息复印件。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参训人员推荐培训定点机构;

2.参训人员向培训定点机构提交培训资格审查证明等相关材料;

3.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好人员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业务管理机构提出培训申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业务管理机构审核资料,无异议的,批准培训。

5.培训合格,颁发就业培训合格证。

(六)工作时限

资料审核合格后,由培训定点机构根据报名情况择机安排培训。

七、创业担保贷款

(一)工作内容

提供创业贷款担保服务。

(二)服务对象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各类劳动者;

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

(四)具备条件及所需资料

1.借款人申请创业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其他有效证件;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证照齐全(种植业、养殖业除外);

(3)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还款能力;

2.所需资料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它有效证件;

(2)贷款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

(3)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种植业、养殖业证明);

(4)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的合伙人合作协议;

(5)反担保或抵压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借款人自愿申请:借款人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县、区)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市(县、区)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各一式四份;

2.初审推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

3.办理担保手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各类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的资格及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期间应简化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及反担保手续;

4.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经办银行按规定复核后发放贷款。

(六)工作时限

各承办机构一般应在7—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项目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情况。

八、创业孵化服务

(一)工作内容

为申请创业孵化的自然人和经济实体,开展以降低创业成本、提升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为目的的创业服务。

(二)孵化对象

1.有创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

2.对创业带动就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的各类创业主体。

(三)工作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

(四)所需资料

按照入驻的创业孵化基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提出申请的自然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孵化基地相关信息,并按照申请需求,推荐创业孵化基地;

2.提出申请的自然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创业孵化基地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等基本资料和创业计划书等材料。已创办企业(已创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

3.创业孵化基地依据相关文件,结合基地自身要求,对入驻条件进行审核,同意入驻并签署孵化协议后,提出申请的自然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孵化基地,接受创业孵化。

(六)工作时限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孵化申请后,由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根据创业实体情况,确定入孵时间,开展创业孵化。

九、就业见习登记、人员组织

(一)工作内容

受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并做好实名制登记。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用人单位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并做好见习岗位的统计和岗位对接等工作。

(二)服务对象

毕业年度和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61号)。

(四)所需资料

档案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署审核推荐意见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及学历相关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毕业生可到生源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毕业生学历及专业向见习单位推荐见习人员;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见习单位对接后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

3.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应届在校生持学生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到见习单位报名。暂时未落实见习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说明个人意愿和专业等情况,等待见习通知;

4.毕业生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书》,由单位按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进入见习岗位见习;

5.毕业生见习期间,接受见习单位的管理与考核,由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见习生活补贴;

6.毕业生见习结束后,及时向见习单位提交个人见习总结,由单位出具见习鉴定报告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六)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工作内容

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残疾失业人员;

6.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5号)。

(四)所需资料

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低保、残疾、失地农民等证明材料。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申请。失业人员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

3.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示后无异议的给予认定,并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填写。

(六)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就业援助

(一)工作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

(二)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0〕114号)。

(四)所需资料

个人有效证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研究制定援助方案;

2.根据援助方案,落实援助措施,帮助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对实现就业确有困难的,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实行兜底安置;

3.对已就业人员开展回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切实解决困难,落实相关政策,使其获得相对稳定的就业。

(六)工作时限

实时援助。

十二、零就业家庭24小时动态清零

(一)工作内容

对零就业家庭进行援助,帮助其在24小时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二)服务对象

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0〕114号)。

(四)所需资料

户口簿及家庭成员有效证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符合认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由户主持户口簿、身份证、一寸免冠近照3张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原件、复印件申请材料,向户籍地(常住地)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初审后进行公示,填写《“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受理部门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六)工作时限

24小时内。

十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一)工作内容

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提供转移就业服务。

(二)服务对象

农业户籍,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在疆内跨地区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37号)。

(四)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通过入户调查、走访询问、现场登记等方式,掌握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基本信息、就业状态、劳务收入、转移就业培训意向等,填写农村人力资源基本情况采集表,并将采集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2.对辖区内农村劳动力新增、减少和从业状态、就业意向发生变化等信息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更新数据资料;

3.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供求信息对接的有效途径和机制,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间的信息互通,组织开展地区间劳务对接和协作;

4.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人力资源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农村人力资源就业意向变化、技能培训需求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转移输出等就业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五)工作时限

按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各类政策补贴办理服务流程

一、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

(一)工作内容

办理用工单位(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

(二)服务对象

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指具有新疆户籍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未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未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5号)。

(四)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企业新招用员工(新疆籍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名单、身份证或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新招用员工缴费的明细账单;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企业(用人单位)按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月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2.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其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或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

3.季度终了后,填报《企业申请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按规定报当地县(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工作时限

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结算。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工作内容

办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服务对象

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期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部门或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5号)。

(四)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用人单位上季度缴费明细单和基本账户等资料。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相关部门或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季度终了后,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上季度缴费明细单和基本帐户等材料,按规定向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工作时限

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结算。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工作内容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服务对象

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

(三)工作依据

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5号)。

(四)所需资料

个人有效证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认定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从事灵活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本人银行卡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经核实后,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灵活就业认定证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汇总造册,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人本人。

(六)工作时限

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结算。

四、高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社会保险补贴

(一)工作内容

办理高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社会保险补贴。

(二)服务对象

毕业两年内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未就业新疆籍高校毕业生。

(三)工作依据

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5号)。

(四)申请条件

个人有效证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认定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所在地提出申请;

2.经核实后,由相关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

3.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写《高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汇总造册,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人本人。

(六)工作时限

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结算。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

(一)工作内容

办理和核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

(二)服务对象

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工作依据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09号)。

(四)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用人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按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经县(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公益性岗位就业本人。

(六)工作时限

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结算。

六、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一)工作内容

办理发放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二)服务对象

参加就业见习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

(四)所需资料

见习毕业生的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见习协议、就业见习证明、单位为见习人员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复印件;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见习单位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并准备所需资料按月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见习补贴;

2.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后将见习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再由见习单位将见习补贴发放至见习毕业生本人。

(六)工作时限

按季申报、按月发放。

未列入《规范》的其它就业政策性补贴办理服务工作,请各地州按照国家、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予以规范并贯彻执行。

本《规范》中所涉及的服务对象、经办流程、所需材料等相关部分,只做原则性的规范,具体内容由各地州结合实际调整确定。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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