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扶贫政策
为了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更好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就业各项方针政策,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并鼓励各地进一步抓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09〕123号),博乐市对成功实现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的劳务派遣机构、劳务输出经纪人进行奖励。
奖励条件: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给予奖励:
实现农业富余劳动力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含兵团和团场)、内地、国外就业并从事合法职业的。
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中: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也可作为依据);
被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工资收入不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农牧民收入明显提高的。
奖励标准:
一是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10元给予奖励;
2、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
3、6个月以上l年以内的,按每人30元给予奖励;
4、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40元给予奖励。
二是成功转移到内地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
2、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40元给予奖励;
3、6个月以上l年以内的,按每人6 0元给予奖励;
4、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80元给予奖励。
三是成功转移到国外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60元给予奖励;
2、6个月以上l年以内的,按每人9 0元给予奖励;
3、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l20元给予奖励。
二、培训扶贫政策
职业培训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获得从事某种职业和做好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而进行的教育训练。
为鼓励博乐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由政府财政垫资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6〕15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博州人社字〔2012〕38号)
享受范围: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享受时限:每人每年能免费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及一次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培训补贴范围:一是城镇失业人员;二是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三是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四是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据实核算,最多不超过400元/人次。创业培训补贴不超过1250元/人,当地培训成本核定在1250元以下的,按实际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个人1000元。高技能人才培训中,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国家一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人;技师职业资格(国家二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人;高级职业资格(国家三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
补贴方式: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参加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的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由企业申请。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乡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由承担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申领材料: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事业登记证》原件、职业资格证书(转向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就业或创业证明等凭证材料。
三、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博乐市人民政府按照100元/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按照自治区扶贫攻坚的要求,博乐市全面掌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确保贫困人员参保率达到100%。按照自治区、博州相关政策文件,博乐市民政局对精准扶贫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居民进行了医疗政策兜底,每人按180元进行了缴费全额补助。
同时,在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规定落实困难人群个人缴费补助的基础上,加大大病保险向困难人群政策倾斜力度,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60%左右、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不低于5个百分点,实施精准支付政策,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