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博乐市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博乐市司法局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69号)和《自治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博州政办发〔2023〕20号)等要求,组织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博乐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博乐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对本部门权责清单中每一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梳理、规范和调整。
上级部门已制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做好衔接更新;上级部门未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下级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制定程序和要求应依照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或者裁量权标准清单及时更新,通过博乐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部门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