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12-08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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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博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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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民政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博乐市民政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1

全生产状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第一条 地方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2

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3

殡仪服务机构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殡葬用品实行明码标价,由各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4

公墓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规定殡仪服务单位安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

殡葬用品生产、销售经营单位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生产销售纸钱以及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审核人: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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