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12-12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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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博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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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住建局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博乐市住建局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础设施办

供热、水、气企业的监督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水、气安全生产运行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对供热、水、气质量实施定点、定时检测。

1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住建部门对供热计量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提供了依据。

2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是住建部发布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了供热工程项目的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为住建部门对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行等方面的检查提供了技术依据。

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础设施办

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是燃气检查的重要依据。

2 《安全生产法》: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适用于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为燃气检查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提供依据。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建城规〔2023〕4号):明确了城镇燃气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为住建系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识别和整治重大隐患提供具体依据。

4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 - 2016):对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抢修作业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为燃气检查人员提供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

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

工程建设单位的检查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

对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检查

对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发布,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规章】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6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

对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检查

对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7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8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

对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

(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

(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

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以及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以及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

(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

(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10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检查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1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服务中心

绿地管理企业检查

涵盖全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及其他城市公共绿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绿化项目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绿地。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建设部令第1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订)

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

对房地产企业检查

对房地产市场的检查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03年9月1日施行,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发布,2016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修订)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1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工程服务中心

涉及排水企业的检查

城排水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0月2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03年7月0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自2003年9月01日起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工作

审核人: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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