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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5-04-10 16:47
作者:
来源: 小营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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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小营盘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检查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1 |
落实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工作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第六条 《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通知》(食安委发〔2022〕7号) |
2 |
开展检查食品安全与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 号) |
3 |
辖区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的检查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
4 |
落实食品摊贩备案上报及“三小一摊”和“小饭桌”备案管理工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加强“小饭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市监规〔2019〕1号)〔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
审核人: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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