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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5-12-09 10:50
作者:
来源: 青得里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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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得里街道行政检查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青得里街道综合执法办对辖区内食品经营场所及校园食堂,重点对现场卫生环境、食品安全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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