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矿业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发包主体的公告
日期:2026年09月18日 来源: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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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国有农用地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262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农用地发包经营管理,明确权责关系,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现就博乐市国有农用地发包主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管理、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的原则,博乐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农用地(包括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已依法确定给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除外)发包活动,必须由依法确定的统一发包主体组织实施。未经博乐市人民政府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包国有农用地。

二、国有农用地发包主体的明确

确定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博乐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自身职责为博乐市国有农用地的统一发包管理主体,依法履行国有农用地发包。结合实际,可依法委托博乐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或合同,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三、发包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发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公开发包工作。

(二)签订合同。使用自治区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监督管理。对承包方依法使用土地、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包等行为。

(四)费用收缴。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缴承包费,收缴至统管指定账户。

(五)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国有农用地“一地一档”,对发包资料、合同文本、缴费票据等规范归档。

(六)纠纷调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前,已由其他主体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在合同期内继续有效;合同到期后,须按本公告确定的发包主体重新签订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发包国有农用地的,可向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博乐市农业农村局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审核人:梁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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