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告知承诺
博乐市2026年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 序号 | 部门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时限 | 事项类别(法人或自然人) | 原需要件(申请此项业务所有申请材料) | 原需要件份数 | 告知承诺后所有申请材料 | 告知承诺后申请材料份数 | 法律依据 |
| 1 | 博乐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承诺件 | 7工作日 | 法人 | 1、关于申请审批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2、XXX(工程名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1份 | 1、XXX(工程名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 |
| 2 | 博乐市司法局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承诺件 | 10工作日 | 自然人 | 1.法律援助申请表;2.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受委托人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有代理权限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证明申请人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或其他材料);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4 | 1.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受委托人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有代理权限的证明); 2.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证明申请人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或其他材料);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四十七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第五十条: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 |
| 3 | 博乐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3工作日 | 法人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本表) 2.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
1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本表) 2.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㈤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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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博乐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3工作日 | 法人 |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1 |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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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博乐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工作日 | 法人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人车辆的,应提供投人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人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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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博乐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工作日 | 法人 |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本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3、招聘的专业人员 、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加盖本企业印章)。 |
1 |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本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 、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 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加盖本企业印章)。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1。 | |
| 7 | 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即办件 | 1工作日 | 法人或自然人 | 身份证、健康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房屋平面图、方位图、检测报告单 | 7 | 申请人承诺书 | 7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5 年 1 月 20 日国务院修订,国务院令第 797 号)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 “卫生许可证” 制度。“卫生许可证” 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 “卫生许可证”;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实行卫生备案,无需办证。 第十四条:未取得 “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或应当备案未备案的,卫生监管部门可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
| 8 |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 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件 | 3工作日 | 自然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5.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6.主债权合同、7.不动产权属证书 | 7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5.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6.主债权合同、7.不动产权属证书 (备注:通过告知承诺可在缺失第3、4、5、6项原件材料的情况下,可提交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
7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9 |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 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即办件 | 即办 | 自然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门户网站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15个工作日的材料、5.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6.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 6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门户网站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15个工作日的材料、5.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6.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备注:通过告知承诺可在缺失第3项原件材料的情况下,可提交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
6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10 |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件 | 5工作日 | 自然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4.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7.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8.不动产权属证书 | 8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7.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8.不动产权属证书 (备注:通过告知承诺可在缺失第3、5、6、7项原件材料的情况下,可提交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
8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11 |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 宅基地使用权 | 行政确认 | 承诺件 | 5工作日 | 自然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5.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5.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备注:通过告知承诺可在缺失第3、5项原件材料的情况下,可提交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
5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12 |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件 | 5工作日 | 自然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5.不动产权属证书、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6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5.不动产权属证书、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备注:通过告知承诺可在缺失第3、6项原件材料的情况下,可提交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
6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13 |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 地役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件 | 5工作日 | 自然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5.地役权合同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5.地役权合同 (备注:通过告知承诺可在缺失第3、5项原件材料的情况下,可提交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
5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14 |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件 | 5工作日 | 自然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5.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5.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 (备注:通过告知承诺可在缺失第3、5项原件材料的情况下,可提交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
5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15 |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件 | 5工作日 | 自然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5.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应权属来源材料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5.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应权属来源材料 (备注:通过告知承诺可在缺失第3、5项原件材料的情况下,可提交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
5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16 |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件 | 5工作日 | 自然人、法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5.土地所有权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5.土地所有权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备注:通过告知承诺可在缺失第3、5项原件材料的情况下,可提交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
5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17 |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行政确认 | 承诺件 | 5工作日 | 自然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5.完税结果材料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5.完税结果材料 (备注:通过告知承诺可在缺失第3、5项原件材料的情况下,可提交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
5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18 |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件 | 5工作日 | 自然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草场等批准使用土地、水域、滩涂等的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草场等批准使用土地、水域、滩涂等的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备注:通过告知承诺可在缺失第3、5项原件材料的情况下,可提交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
5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19 |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 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件 | 5工作日 | 自然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不动产权证书及协议(签订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5.不动产抵押材料、6.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的)、7.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材料、8.预售人与预购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提交相应材料 | 8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不动产权证书及协议(签订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5.不动产抵押材料、6.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的)、7.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材料、8.预售人与预购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提交相应材料 (备注:通过告知承诺可在缺失第3、5、6、7、8项原件材料的情况下,可提交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
8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20 |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 查封登记 | 行政确认 | 即办件 | 即办 | 自然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查封函(人民检察院查封的)、3.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人民法院查封的)、4.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含委托函) | 4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查封函(人民检察院查封的)、3.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人民法院查封的)、4.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含委托函) (备注:通过告知承诺可在缺失第2、3项原件材料的情况下,可提交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
4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21 |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件 | 5工作日 | 自然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备注:通过告知承诺可在缺失第3、5项原件材料的情况下,可提交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
5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22 |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 异议登记 | 行政确认 | 即办件 | 即办 | 自然人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5.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5.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备注:通过告知承诺可在缺失第3项原件材料的情况下,可提交材料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
5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23 | 博乐市社会保险中心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10工作日 | 自然人 | 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 1 |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申请退个人账户:提供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 2.在职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参保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提供相关资料用于电子影像收集(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3.已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提供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异地享受待遇情况。 |
1 |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 24 | 博乐市社会保险中心 | 遗属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10工作日 | 自然人 | 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 1 | 1.参保人退休后死亡,参保人遗属办理待遇申领的,由参保人遗属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提供相关资料用于电子影像收集(死亡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2.参保人在职死亡,参保人遗属办理待遇申领的,由参保人遗属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提供相关资料用于电子影像收集(死亡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 | 1 |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 25 | 博乐市社会保险中心 |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7工作日 | 自然人 | 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 1 | 1.供养亲属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提供相关资料用于电子影像收集(死亡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2.供养亲属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如死亡参保人子女未满18周岁,提供子女社保卡;死亡参保人父母、配偶社保卡及收入证明) |
1 |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
| 26 | 博乐市公安局 |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承诺件 | 5个工作日内 | 法人 |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审批表)》; 2、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相关设施的证明材料; 3、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具体遵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和房屋安全鉴定材料书; 4、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情况平面图; 5、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材料(九项制度); 6、法定代理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照片3张,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照片2张(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人员少的在审批表中填写即可); 7、视频监控合格材料及监控布局图;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开办旅馆业的申请材料、旅馆门面照片1张(全景照)),旅店前台工作照片1张; 9、安装九大场景印证材料及安装人证合一系统印证材料。 |
9 |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审批表)》; 2、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相关设施的证明材料; 3、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具体遵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和房屋安全鉴定材料书; 4、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情况平面图; 5、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材料(九项制度); 6、法定代理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照片3张,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照片2张(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人员少的在审批表中填写即可); 7、视频监控合格材料及监控布局图;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开办旅馆业的申请材料、旅馆门面照片1张(全景照)),旅店前台工作照片1张; 9、安装九大场景印证材料及安装人证合一系统印证材料。 (备注:通过告知承诺可在缺失5、6、8项材料的情况下先期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在告知承诺期内补交5、6、8项材料即可) |
9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7 | 博乐市消防救援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承诺件 | 当场出结果,20工作日现场检查 | 法人/自然人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4 |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 28 | 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承诺件 | 7工作日 | 自然人/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林木权属者申请表; 3:采伐与造林设计;(非必要); 4:林木权属证明;(非必要); 5:申请采伐公示;(非必要) |
5 | 要求:仅限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且一年不超过3次的情形下。 告知承诺申请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2)申请采伐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3)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 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29 | 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人力资源服务备案) | 行政许可 | 承诺件 | 10工作日 | 法人 | 1、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企业营业执照及资产评估报告及上一年度企业营业资金评估报告;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证明 | 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证明 | 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50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
| 30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承诺件 | 5个工作日 | 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4、授权代理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身份证明;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6、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食品经营者联系方式等材料 | 6 |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办理需要);4、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 4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申请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者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
| 31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承诺件 | 5个工作日 | 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4、授权代理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身份证明;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6、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食品经营者联系方式等材料 | 6 |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4、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 4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申请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者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
| 32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承诺件 | 5个工作日 | 法人 | 1、食品生产登记变更或许可变更申请书;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3、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表 ;4、 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5、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 5 | 1、食品生产登记变更或许可变更申请书;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3、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表 ;4、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 4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现场检查。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
| 33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承诺件 | 5个工作日 | 法人 | 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5、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 5 | 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3、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表 ;4、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 4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现场检查。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
| 34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承诺件 | 5个工作日 | 法人 |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3、营业执照;4、设施设备清单(小餐饮店提供);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6、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提供) | 6 |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设备设施清单(小餐饮店提供) ;4、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告知承诺书 | 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 35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承诺件 | 5个工作日 | 法人 |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3、营业执照;4、设施设备清单(小餐饮店提供);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6、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提供) | 6 |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设备设施清单(小餐饮店提供) ;4、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告知承诺书 | 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检查。 |
| 36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承诺件 | 5个工作日 | 法人 |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3、营业执照;4、设施设备清单(小餐饮店提供);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6、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提供) | 6 |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设备设施清单(小餐饮店提供) ;4、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告知承诺书 | 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检查。 |
| 37 | 国家税务总局博乐市税务局 | 契税申报 | 行政征收 | 即办件 | 即办 | 法人、自然人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1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
| 38 | 国家税务总局博乐市税务局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行政征收 | 即办件 | 即办 | 法人、自然人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1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
| 39 | 国家税务总局博乐市税务局 | 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行政征收 | 即办件 | 即办 | 法人、自然人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1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
| 40 | 国家税务总局博乐市税务局 | 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公共服务 | 即办件 | 即办 | 法人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1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
| 41 | 国家税务总局博乐市税务局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行政征收 | 即办件 | 即办 | 法人、自然人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 认定表、专用车证 |
1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 认定表、专用车证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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