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2024-11-26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11日

文号: 博市政办规〔2022〕4号

有效性: 已失效

索引号: bszb/2025-00002

关于印发《博乐市商贸企业升限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乐市商贸企业升限奖励办法》已经中共博乐市第十届委员会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11日

附件

博乐市商贸企业升限奖励办法

第一条:奖励目的

为推动博乐市商贸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实现“三年见成效”经济发展目标,助力博乐市2022年商贸经济发展开好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当年新升限纳统企业及已升限纳统企业仍留在规上企业名录内,且商贸总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资金来源

博乐市财政每年根据当年计划升限企业数量从预算中拿出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升限企业;根据当年12月底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数据,按照同比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将该奖励资金纳入第二年财政预算中,专项用于奖励限上企业。

第四条:奖励标准

当年新升限纳统企业给予每个企业10万元奖励。对已升限企业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商贸总产值同比增长10%—15%(含15%)的,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同比增长15%—20%(含20%)的,每个企业奖励3万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增长奖励可同时享受上级政策)。

第五条:奖励兑现

奖励资金兑现由博乐市财政纳入预算。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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