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博乐市本级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6年06月30日 来源:博乐市机关事务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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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乐市本级党政机关存量公有住房管理,严控公共资源配置与使用,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充分发挥公有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相关规定,结合博乐市实际,亟需通过制度建设加以规范。

二、制定依据

参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管规〔20261号)规定,博乐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严谨扎实开展实地调研全面系统摸排博乐市本级周转住房运行实情及各类突出问题严格遵循节约集约、规范高效的总体要求制定博乐市本级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四条,以统一管理、规范透明、定向保障、只租不售、短期周转为原则,实行统一产权、统一配租、统一维修、统一处置、动态监管模式,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贯穿全流程。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博乐市本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周转住房包括直机关存量公有住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管住房、依法收回的公有住房和集资房。二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产权登记、调剂配租、维修维护、资产处置和信息公开;财政局负责收支预算管理;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建立权责划分明晰、多方联动、高效运作的常态化管理体系三是明确了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县(处)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一般干部住房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实际承租面积超出标准面积部分按合同约定加收租金。四是明确了申请承租条件及租金管理。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国库;水、电、暖、物业等日常居住开销,均由承租人自行缴纳五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与惩戒措施。租赁合约到期后,承租人需7日内完成房屋腾退;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的,取消租住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对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解读单位:博乐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解读责任人:徐博

联系电话:0909-2277135

审核人:邵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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