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6-09-09 11:01

作者: 博乐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 博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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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注销博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家道路货运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公示

为规范博乐市道路货运市场经营秩序,强化营运车辆安全源头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局执法大队对辖区内道路货运经营业户开展专项整治,现将相关拟注销事项公示如下:

拟注销事由及法律依据

(一)注销事由

博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公司注册地已无该企业经营痕迹,且在经营期间,经营业户名下所有营运车辆已办理《道路运输证》转籍或注销手续,于2025年12月起名下已无有效营运车辆,且此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180天)未重新投入任何营运车辆。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公示期及相关权利义务

1.公示期限:2026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18日(共计7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处理:公示期满后,对未提出有效异议的业户,我局将依法作出正式注销决定,注销对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经营许可注销后,相关经营者严禁继续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违者将按照非法营运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被注销许可的业户,须主动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交回博乐市交通运输局,逾期拒不交回证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经营者自行承担,不得继续使用失效经营许可开展营运。

附件:拟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业户清单

博乐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9日

审核人;朱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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