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6-09-17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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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基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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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合集

案情简介

20265月张某所属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小营盘镇某五金店处赊购材料,拖欠店主江某材料费共计15440元。工程完工后,江某多次向张某催要欠款,张某称工程款已全部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暂无资金支付。江某坚持要求当场结清全款,双方协商未果发生口角,遂申请人民调解。经调解员耐心斡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某当场支付2400元,江某主动减免欠款2040元,剩余10000元由张某在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该经济纠纷圆满化解。

以案释法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的经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在五金店赊购材料,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负有足额支付货款的义务。本案中,考虑到张某资金周转困难的实际情况,调解员秉持情理与法理相结合原则组织协商,债权人江某自愿减免部分欠款,属于合法的民事处分行为,人民调解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引导双方互谅互让,以协商方式化解债务矛盾,避免矛盾激化进入诉讼程序,低成本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案情简介

20268月,顾里木图街道某小区5-3-501住户反映,楼上601家中漏水,导致其屋内墙皮脱落、部分家具受潮,产生财产损失,严重影响日常生活。事发后两户多次自行协商未果,双方争执不断、邻里关系紧张,遂申请人民调解,处理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向矛盾双方释法明理,细致讲解邻里相处相关规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邻权相关条款,明确不动产权利人排水应当兼顾楼下住户权益,楼上业主因房屋漏水造成楼下财产受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过协商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社区持续跟踪督促方案落地,直至矛盾彻底化解。

以案释法

本案属于不动产相邻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老旧小区房屋漏水是高发邻里矛盾,漏水方不能以房屋本身老化为由免除自身管护责任,受损方也应理性主张损失,人民调解快速介入、现场核实固定证据,在分清法律责任基础上兼顾邻里情谊,低成本化解民事纠纷,减轻当事人诉讼压力,为小区同类相邻纠纷提供可复制调解思路。

案情简介

20267月,乌图布拉格镇村民艾某与吐某因下水道有异味的问题发生纠纷,艾某因天气炎热图方便,将自家牛、羊、驴等牲畜排泄物倒入附近下水道,造成下水道堵塞,牲畜排泄物产生的异味顺着管道渗入叶某家中,严重影响叶某正常生活,双方就此发生争执,调解员向艾某释明吐某诉求,告知其该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后,艾某认识到自身过错,对产生异味一事诚恳道歉,同意联系水车对下水道高压清洗疏通,叶某对此方案表示认可。艾某当场联系水车完成下水道高压冲洗,双方矛盾成功化解。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丢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本案中,艾某将牲畜排泄物倾倒进公共下水道,属于违规排放污物,不仅造成管道堵塞,产生恶臭气体侵害邻居居住权益,违反相邻关系义务。邻里之间作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污水、排污等相邻关系,不得随意排放污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养殖产生的畜禽粪便应当规范收集处置,严禁直接排入市政下水管道,否则要承担停止侵害、情理、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青得里街道某小区5-2-102住户报警反映,楼上1102室住户多次从窗户向外高空抛扔垃圾物品,楼下住户多次提醒劝阻,但对方仍未整改,严重威胁楼下居民人身与财产安全。社区干部联合调解员和社区民警共同入户走访1102室住户,开展思想教育与普法宣传工作,经劝导1102室住户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性,就高空抛物一事向102室住户陈恳道歉,并承诺今后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杜绝再次发生高空抛物行为。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哪怕是轻小物品,从高楼抛下都可能致人受伤甚至死亡。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还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高空抛物罪,承担刑事责任。居民应当自觉杜绝高空抛物,共同维护小区居住安全。

案情简介

20267月,达勒特镇村民马某在林某家院子内,结算水资源费时,双方发生争执。马某率先上手撕扯林某,随后双方互相推搡、撕扯,拉扯过程中二人同时倒地,倒地后继续拉扯缠斗,造成马某左侧肩膀受伤。人民调解员多轮次释法说理,居中协调,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林某本着邻里和睦、化解矛盾原则,一次性补偿马某医疗费、手术费、康复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所有全部费用共计48000元;马某自愿放弃伤情鉴定,放弃刑事相关追责权利,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承诺不再因此事争吵、滋事、报复,若一方再起事端,由闹事方承担全部责任。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林某按协议一次性付补偿48000元,纠纷一次性了结,邻里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予以治安拘留、罚款;若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将涉嫌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双方互相撕扯打斗,都存在过错、邻里之间发生争议,应当冷静协商、理性维权,动手斗殴不仅造成人身伤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还会触犯刑法、人民调解可以自愿合法前提下,促成双方协商和解,一次性化解矛盾,减少诉讼、治安案件成本。

审核人:梁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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