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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241024003 | ||
标 题 | 供用热相关资讯 | ||
姓 名 | 宋** | ||
联系方式 | 186****0713 | ||
地 址 | 博乐市**** | ||
邮 箱 | 9*******5@qq.com | ||
发件IP | *************** | ||
写信时间 | 2024年10月24日 | ||
信件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六百四十九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二节第三十五条规定,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第二节第三十八条固定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非居住用房的室内温度要求和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用户与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水、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按照民法典和自治区政府令相关规定,本人就绿城诚园小区供暖问题进行如下咨询:一是供热公司未与本人房屋签订供用热合同,本人是否有权不缴纳暖气费?二是若供热公司拿出间接合同(如购房合同内有相关约定等),本人是否有权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三是间接合同若未明确约定供暖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热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热价、热费的结算方式等内容,本人是否有权不缴纳暖气费?四是本人认为供热后房屋内温度不达标,且与供热公司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应由哪个具体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五是去年本人房屋楼上用户已停止供暖一年,供暖前曾征得本人同意,今年楼上用户再次提出停止供暖,仅告知本人,未征得本人同意,但供热公司同意其做法进行了停暖,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六是既然楼上用户可进行停暖,则表示本人小区为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本人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后,供热公司是否有权不予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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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对象 | 博乐市市长 | ||
回复时间 | 2024年11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