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水事违法案件通报
一、未经批准擅自凿井
案例一:博乐市青得里镇某村黄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件承办单位:博乐市水利局
案情简介及处理结果:
2024年2月27日,博乐市水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在青得里镇某村发现有人正在凿井。经调查,黄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凿井,该自凿井取水目的是用于生产灌溉用水,经现场核实黄某某无法提供相关凿井取水许可审批文件,属于违法凿井取水,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黄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封填水井,恢复原状。
案例二:博乐市小营盘镇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博乐市水利局
案情简介及处理结果:
2024年4月15日,博乐市水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在博乐市小营盘镇发现徐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经调查,当事人徐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凿井,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经核实,该地处博乐市超采区,且当事人徐某某无法提供相关凿井取水许可审批文件,属于违法凿井取水,此次擅自凿井系徐某某第二次实施水事违法行为,徐某某明知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属违法行为,仍无视法律擅自凿井,其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依法对徐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封填自凿井,恢复原状。
相关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及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对未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计量设施的机井,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擅自凿井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警醒提示:
依法依规加强凿井取水管理,是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维护博州水事秩序的具体措施。单位或个人凿井取用地下水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依法审批后才能凿井取水。
审核人;张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