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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10 17:35

作者:市住建局

来源:招投标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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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博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一、行政检查主体: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698号、709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订)第三条。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2次

四、行政检查标准:依法履行招投标手续

五、检查计划:分两次6月和11月

审核人:杨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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