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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行政检查主体>正文

时间:2025-05-14 18:34

作者:博乐市审计局

来源:博乐市审计局

点击量:

博乐市审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1

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博乐市

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现第二十二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条(现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现场审计 与非现场 审计相结合

根据中共博乐市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求及市委、 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指示

承担审计任务 的相关科室、中心

2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博乐市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现第二十三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实施的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现场审计 与非现场 审计相结合

根据中共博乐市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求及市委、 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指示

承担审计任务 的相关科室、中心

3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

博乐市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 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 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

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 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 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 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

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属国有企业 主要领导人员 及所在单位

现场审计 与非现场 审计相结合

根据中共博乐市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求及市委、 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指示

承担审计任务 的相关科室、中心

4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

博乐市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

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重要事项将延伸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现场审计 与非现场 审计相结合

根据中共博乐市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求及市委、 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指示

审核人:苏克巴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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