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3日
文号:博市政办发〔2021〕61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bszb/2023-00062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博乐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博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新政办发〔2015〕161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博州政办发〔2014〕58号)、《自治州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约谈制度(试行)》(博州政督发〔2021〕26号)、《博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约谈制度(试行)》(博市政办发〔2021〕4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督查,是指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督查工作原则
第三条政府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㈠依法依规原则。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正确行使督查权,严格按照政府督查有关制度规定开展督查工作,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㈡突出重点原则。重点围绕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示交办的重点事项等工作,认真开展督查活动。
㈢分类督查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根据会议部署、重点工作、文件批示和临时性安排等工作,采取不同督查方式、程序、反馈形式确保督查工作有序开展。
㈣注重时效原则。开展督查工作,要统筹处理好质量和效率的关系,科学掌握工作节奏,紧跟领导思路、要求和工作推进的节点,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适时有效地完成督查任务。
第三章 督查任务及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指导全市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工作。市政府督查机构牵头抓总督查工作,各乡镇场街道、政府各部门及政府办公室各科室配合开展政府督查工作。
第五条政府督查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㈠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等);
㈡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㈢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㈣国务院大督查、国务院和自治区“互联网+督查”等反馈给人民政府办理的问题线索、整改问题等落实情况;
㈤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㈥其他需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四章督查对象
第六条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㈠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㈡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㈢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㈣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五章 督查方式及流程
第七条政府督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㈠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
㈡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㈢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㈣开展实地督查、检查;
㈤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㈥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政府督查工作流程:
㈠确定督查事项。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㈡下发督查通知(或督办清单)。开展督查前,采取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明确督查事项、内容、时间、对象、方式、要求等。
㈢实地督导检查。督查工作可采取实地督查方式,听取汇报、实地查明情况,督办落实。
㈣及时请示报告。督查过程中和督查结束后,可采取书面、口头等方式,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单位或领导报告,报告情况要事实清楚、表述准确。
㈤反馈通报情况。重要的督查事项下发督查通报,重点通报工作落实情况,表扬先进,指出问题,批评鞭策落后单位或责任人,提出具体要求。
㈥持续跟踪问效。对列入督查的事项,结合工作进展,持续跟踪督查督办,直至最终落实和销号。
第九条根据督查分类原则,督查工作按照会议部署、重点工作、文件批示和临时性安排等采取“闭环”管理:
㈠会议部署由秘书科相关负责人员及时梳理、督办,根据政府主要领导相关要求,形成情况小结、表格等,按时限要求报领导审阅。
㈡文件批示类由文书科根据领导批示精神,及时梳理、督办,每两周形成批示落实信息,报领导审阅。
㈢重点工作部署由督查室负责,根据政府部署和主要领导具体安排,持续跟踪督查,定期或不定期报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㈣临时性工作安排由秘书科相关负责人员根据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立办立督,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六章督查执纪问责
第十条对阻碍督查工作、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等涉及的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为提高政府执行力,对督查对象不作为、慢作为或工作推进不力等现象,市政府实行三级督查问责机制:
㈠一级问责。对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由市政府督查机构提出督办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对相关单位下达问责《督查通知》,提出批评,指出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及完成时限。
㈡二级问责。对一级问责后仍行动迟缓、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由市政府督查机构提出督办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对相关单位下达问责《督查通知》,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明确整改要求及完成时限,并将约谈情况同时报市纪委监委、市党委组织部门。
㈢三级问责。对二级问责后仍不作为、慢作为或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由市政府督查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问责调查。
第十三条市政府督查机构对问责情况及结果适时进行通报,并提交相关部门作为年度考评和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博乐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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