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博市政办发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3日

文号:博市政办发〔2021〕61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bszb/2023-00062

关于印发《博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博乐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博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新政办发〔2015〕161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博州政办发〔2014〕58号)、《自治州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约谈制度(试行)》(博州政督发〔2021〕26号)、《博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约谈制度(试行)》(博市政办发〔2021〕4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督查,是指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督查工作原则

政府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㈠依法依规原则。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正确行使督查权,严格按照政府督查有关制度规定开展督查工作,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㈡突出重点原则。重点围绕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示交办的重点事项等工作,认真开展督查活动。

㈢分类督查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根据会议部署、重点工作、文件批示和临时性安排等工作,采取不同督查方式、程序、反馈形式确保督查工作有序开展。

㈣注重时效原则。开展督查工作,要统筹处理好质量和效率的关系,科学掌握工作节奏,紧跟领导思路、要求和工作推进的节点,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适时有效地完成督查任务。

第三章 督查任务及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指导全市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工作。市政府督查机构牵头抓总督查工作,各乡镇场街道、政府各部门及政府办公室各科室配合开展政府督查工作。

政府督查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㈠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等);

㈡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㈢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㈣国务院大督查、国务院和自治区“互联网+督查”等反馈给人民政府办理的问题线索、整改问题等落实情况;

㈤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㈥其他需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四章督查对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㈠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㈡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㈢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㈣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五章 督查方式及流程

政府督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㈠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

㈡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㈢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㈣开展实地督查、检查;

㈤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㈥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政府督查工作流程:

㈠确定督查事项。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㈡下发督查通知(或督办清单)。开展督查前,采取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明确督查事项、内容、时间、对象、方式、要求等。

㈢实地督导检查。督查工作可采取实地督查方式,听取汇报、实地查明情况,督办落实。

㈣及时请示报告。督查过程中和督查结束后,可采取书面、口头等方式,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单位或领导报告,报告情况要事实清楚、表述准确。

㈤反馈通报情况。重要的督查事项下发督查通报,重点通报工作落实情况,表扬先进,指出问题,批评鞭策落后单位或责任人,提出具体要求。

㈥持续跟踪问效。对列入督查的事项,结合工作进展,持续跟踪督查督办,直至最终落实和销号。

根据督查分类原则,督查工作按照会议部署、重点工作、文件批示和临时性安排等采取“闭环”管理:

㈠会议部署由秘书科相关负责人员及时梳理、督办,根据政府主要领导相关要求,形成情况小结、表格等,按时限要求报领导审阅。

㈡文件批示类由文书科根据领导批示精神,及时梳理、督办,每两周形成批示落实信息,报领导审阅。

㈢重点工作部署由督查室负责,根据政府部署和主要领导具体安排,持续跟踪督查,定期或不定期报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㈣临时性工作安排由秘书科相关负责人员根据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立办立督,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六章督查执纪问责

对阻碍督查工作、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等涉及的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为提高政府执行力,对督查对象不作为、慢作为或工作推进不力等现象,市政府实行三级督查问责机制:

㈠一级问责。对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由市政府督查机构提出督办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对相关单位下达问责《督查通知》,提出批评,指出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及完成时限。

㈡二级问责。对一级问责后仍行动迟缓、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由市政府督查机构提出督办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对相关单位下达问责《督查通知》,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明确整改要求及完成时限,并将约谈情况同时报市纪委监委、市党委组织部门。

㈢三级问责。对二级问责后仍不作为、慢作为或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由市政府督查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问责调查。

第十市政府督查机构对问责情况及结果适时进行通报,并提交相关部门作为年度考评和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本办法由博乐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精河县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第五师双河市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博乐市文明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900528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010006

    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15号